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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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提高高校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三条  学院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系、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学院人才工作。


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2.主持制订学院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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