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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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X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及业务经办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下参加X省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第三条 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包括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和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每年X省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各单位按社保部通知要求,按时申报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第四条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X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X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申报需上报资料:


  (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3份;


  (二)个人缴费基数采集数据库(电子版);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3份;


  (四)《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信息表》电子版。


  第五条 个人缴费清算。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经X省社保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核定后,员工个人按新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并对核定前预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基数核定前已办理内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员工,由转入单位负责养老保险费清算。


  第六条 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如果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申报需上报资料:


  (一)《×集团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2份;


  (二)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1份;


  (三)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1份;


  (四)《指挥部人员情况表》1份;


  (五)《基数申报说明》1份。


  第七条 单位缴费清算。单位缴费基数经省社保局核定后,各单位按社保部批复的数额申报,并对核定前预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


  第八条 未在×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下参保的单位,需提供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参保证明要注明当年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第三章 养老保险在职业务月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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