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通知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XXXX年为人民群众办好6类实事的意见》,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全面提高农民各项保障水平,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推行农村小额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农村小额保险”),并将该项工作作为XXXX年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之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农村小额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力开展,我县基本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由于新农合的的局限性及农民家庭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农民因家人患病、发生事故、死亡等情况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推行“农村小额保险”是对现有农村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可以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协助解决农民因意外致贫、意外返贫问题,有利于减轻农民个人负担,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推行“农村小额保险”符合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政策导向,是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服务三农、善待百姓的实际行动。因此,各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推行,把此项工作作为构筑农村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大事来抓。
二、实施内容
(一)参保人群
出生二十八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
(二)工作目标
我县农村小额保险推广的目标是,XXXX年参保人数占全县农村人口总数的20—30%,以后逐年增加,直至全面推广。
(三)交费标准及保险期限
农村小额保险是对新农合必要、有效的补充,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自交费之日起保险期间为一年。
(四)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赔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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