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乡村振兴学院分院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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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乡村振兴学院分院、教学点管理


暂行办法


​ (20XX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浮乡村振兴学院分院、教学点的管理,根据云委办发电〔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云浮乡村振兴学院校外分院、教学点是指针对云浮乡村振兴而实施的“两历提升、育训结合”而设立的校外学习组织(下文称分教点);对学生进行教学辅导、能力培训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分教点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遵循新型高等教育和远程开放教育教育规律,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校外分教点的设置


第四条  布局要求


(一)校外分教点设置在云浮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镇、村,我校在每个镇设置的各类校外院点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校外院点要统筹考虑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有当地新农人实际需要和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


第五条  资质与条件


(一)云浮乡村振兴学院是云浮开放大学的办学形式之一,分院、教学点的审批与管理由我校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个人、科室不得对外设点办学。


(二)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行政单位或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我校不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组织合作办学;我校不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办学协议。


(三)设置分教点,原则上应与广东开放大学本、专科一一对应。开设专业限于国家允许开设新型高等教育专业。


(四)分教点单位必须具备自有的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教学及其设备条件,能提供或筹集满足办学需求的经费,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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