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和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和〈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的通知》和《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分类方案〉和〈市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范围
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区委、区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类别划分
按照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三、分类标准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的范围;三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划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划入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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