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谈话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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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 谈话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压实全县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主业意识,不断增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理论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持续推进全县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谈话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谈话制度)如下。

总体要求 第一条在日常工作或党委(党组)书记任职谈话、考核检查等工作中,应对全县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进行谈话。

第二条基层党委是落实谈话制度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层层开展、全员覆盖的原则,履行谈话职责。

第三条县直单位、国企、学校、医院党委(党组)可比照开展所属或归口管理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谈话。

乡镇党委可比照开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谈话。


二、谈话对象 第四条县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谈话对象: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单位、国企、学校、医院党委(党组)书记。

第五条乡镇党委书记谈话对象:村(社区)党委书记,乡镇直单位党组织书记。


三、基本方式 第六条对新任职的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单位、国企、学校、医院党委(党组)书记,要把抓基层党建工作作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由县委书记进行个别谈话,由县委组织部长进行专项谈话。

如有特殊情况,县委书记可委托县委副书记进行谈话。

第七条结合年度党建述职评议会议,由县委组织部长统一对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单位、国企、学校、医院党委(党组)书记进行抓基层党建工作集体谈话。

第八条对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综合采取现场约谈和书面函询等方式,随时进行谈话。

第九条各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谈话方式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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