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人民勋章”的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表彰在诸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功绩卓著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人民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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