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制度
一、继续教育
(一)、为提高本院的整体素质和学历层次,院鼓励在职职工可根据自身条件参加不脱产的自学、函授、电大、夜大学习,但继续教育前必须提交个人继续教育申请,报院备案,否则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习期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学习时间,一切费用自理。
(三)、新职工在未转正定级前参加各种学习的,不执行本规定。
(四)、通过自学取得的学历证书统一交院综合办公室办理验证手续,验证费用由本人自理。没有经过验证或验证为虚假学历的,院不承认学历,并对弄虚作假者给予相应处罚。
二、学习培训
(一)、各单位根据人才结构、人才需求,年初元月15日前制定出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安全、质量培训等。
(三)、学习培训期间待遇: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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