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镇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规范干部从政行为,防范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镇纪委组织实施,可根据情况由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由镇党委书记指派党委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谈话,每次谈话人不少于2人。
第三条 廉政谈话内容:
(一)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
(二)明确有关党纪、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要求;
(三)宣传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规范,明确农村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四)听取谈话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方面的想法;
(五)根据实际情况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廉政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集中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一般在干部任职前进行,对因特殊原因,到任前不能进行廉政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两周内进行。
第六条 凡新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村“两委”干部、新任职的镇机关及站办所中层干部,都要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无故不参加廉政谈话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 将干部廉政谈话情况及时记录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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