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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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教职工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带领全校女教职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立足本职,为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建功立业。


第五条 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依法为女教职工说话、办事,并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第六条 协助、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参与学校有关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规定的制定。组织和代表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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