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优抚工作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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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优抚工作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等。


二、服务内容


1、义务兵家属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上年度人收入的70,非农人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兑现。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要达到国家、省的规定标准。


3、评残、追烈按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做好评残、追烈工作。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市区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程序:新入伍的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本人工作(身份)证,已办领过优待金的持《优抚对象优待证》,超期服役的持部队团部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和《优待对象优待证》到__区民政局办理手续,领取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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