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固定电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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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固定电话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的固定电话主要是作为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在公司内挂私人电话。


第二条 员工挂电话、用语要礼貌,同时应尽量简洁、明确,以节省通话时间。


第三条 不允许员工在公司挂私人长途电话,各部、室因工作需要挂长途电话的,应事先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挂拔。


第四条 各办公司应备置电话记录表,并记录使用人、受话人、起止联络事项等。


第五条 员工未经同意挂拔国内长途电话或以公事为由骗挂国内长途电话的,每次罚款50元;私挂香港或澳门的,每次罚款100元;私挂国际长途电话的,每次罚款500元。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奖金。


第六条利用固定电话上网的部门,绝不允许以工作为由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宜,如上网聊天、打游戏等。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七条 电话的管理由综合部总筹负责,使用则由各部、办主任负责督导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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