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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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制度化建设,促进招接待工作规范化管理,节约招待费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接待原则:热情礼貌、廉洁节约、对口接待、定额使用、严格控制、统一管理。


第三条实行按业务关系由分管领导负责对口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定额管理,超支自付。全局性会议和综合检查接招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实支出。


第四条招待范围。


(1)市级以上领导到我区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需招待的;


(2)区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需招待的;


(3)兄弟县区部门到我局交流工作需招待的;


(4)各乡镇、办事处领导和民政办来我局办理业务工作需招待的;


(5)其它因工作需要需招待的。


第五条接待办法。区级领导、市局副局以上领导、省厅以上领导以及兄弟县区的局长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领导接待。市局各科室、区直有关部门、兄弟县区和乡镇(办事处)领导按业务关系对口接待。


第六条招待定额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年定额如下:局长2万元,党组成员各500元,低保中心、办公室各5000元,计财股、优抚安置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各3000元,救灾救济股、福利事务股、募委办各20xx元,信访室、老龄办、人事股、民间组织管理股各1000元,共计金额6.9万元。上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来芝山指导工作,按实支出,由局长掌握,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任务量显著增加,按待总额增加额由局长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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