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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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办发[**]**号)文件精神,大力弘扬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推动乡村公务接待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到农村的检查、考核、督查、调研等公务性活动。


第二条  接待标准


(1)县乡机关干部职工到农村的检查、考核、督查、调研等工作,一律到乡(镇)食堂吃公务餐,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15元,确需在宾馆住宿的,一律住普通标间。


(2)特殊情况确需在村(社区)食宿的,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住宿标准在农村公共办公场所住宿的,可不交纳住宿费,在农户家中住宿的,每人每天交纳住宿费30元。


第三条  接待管理


(1)在乡(镇)食宿的,食宿费用由乡(镇)在接待费用中单独列支,并按季度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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