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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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工作办法


一、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5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作议案的,转为建议批评意见,按建议批评意见来办理。


二、乡人大代表联名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并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专用纸,一事一案书写。


三、10人以上的乡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提出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内容、和要求。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负责人在大会期间负责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姓名。


四、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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