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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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积极推进公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范围 


1、省局领导及各处室因公来我市人员。


2、外省公用事业管理局来我市考察调研的人员。


3、省内各地公用事业管理局来我局检查指导、调研工作的人员。 


4、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关系需要接待的人员。 


5、上级部门安排的接待任务和人员。


二、接待内容  


公务接待主要包括住宿、就餐、会议、赠送礼品,其他活动不在公务接待范围中。  


三、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的,酒店不得超过三星级标准。厅级干部安排单间,处以下(含处级)每2人安排一标准间。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可安排套间。 


2、就餐标准:原则上每次接待任务安排1次宴请,如调研考察时间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1次宴请。接待省内各地管局领导同志来我市考察学习,接待省有关部门调研、检查组,可在指定接待点用餐,每人标准100元左右。原则上不赠送礼品,如需赠送礼品可按来宾所赠送礼品同等规格回赠。国务院部委、省局领导同志来我市调研接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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