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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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通知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办函〔XXXX〕51号,以下简称《省评估通知》)精神和《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xx省纲要》)、《xx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川府发〔20xx〕18号,以下简称《省分工通知》)、《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xx市纲要》)、《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细化分解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xx府发〔20xx〕33号,以下简称《市分工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评估的重点内容


  


根据《省分工通知》、《市分工通知》的要求,突出重点,紧扣《xx省纲要》、《xx市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评估工作:


  (一)对《xx市纲要》提出的28个主要规划指标进行评估,重点对指标实现的进度、今后3年的趋势判断以及到XXXX年实现程度的预测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12个约束性指标(《xx市纲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指标调整为约束性指标)要按照《市分工通知》明确的责任分工,由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分析评估工作;16个预期性指标要参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办法》提出的责任分工,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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