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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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行群众事务党员干部 代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党工委,各镇(场)党委,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党组织: 


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制度从2010年在全县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和广泛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水平,根据海委〔2010〕45号《关于实施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制度的意见》和海办发〔2010〕31号《关于印发海安县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工作考核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就深入推行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进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标,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一线,听民声、知民情,排查矛盾,化解纠纷,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有效促进农村组织资源整合,不断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以代理服务的新成效推动健全完善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新机制。


二、目标要求 

 主要目标:通过深化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制,把事务交给党员干部,把方便留给广大群众,真正使群众办事“少填一张表、少找一个人、少走一个门、少进一趟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党员干部作风明显改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科学发展明显加快的目标。

总体要求:通过定期走访、倾听意见、代办事务,把代理责任区域范围内群众的每一件合理合法事务都纳入代理代办范畴,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实现农民办事不出村、居民办事不出区、职工办事不出厂的“三不”代理服务要求,形成高效、有序、顺畅的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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