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基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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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基金管理细则


为保证帮扶中心帮扶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根据xx市困难职工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帮扶中心在银行开设帮扶基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只用于接受捐赠资金和中心有关救助款项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该账户,更不允许挪用它用。


2、帮扶中心在接受捐赠款项时,无论捐赠金额的大小,一律由中心的财会人员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据盖有帮扶中心财务专用章的财政局统一收据,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填写银行送款单,及时送交银行,并记入相关科目及账薄。捐赠的现金不得滞留在财务人员手中,更不允许坐收坐支。


3、帮扶资金只能用于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事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虽享受低保家庭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职工,任何人不得借用和挪作它用。


4、困难职工申请生活救助时,中心接特人员应按照《困难职工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标准视求助者的具体情况,向中心负责人提出帮扶建议,并填写帮扶金领取。100元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300元以下由主管主席审批,300元以上报市总主席审批。救助金领取单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付款时应请被帮扶者当面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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