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xx政〔2018〕3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xx政〔2018〕10号)以及《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20XX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含职业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和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五条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六条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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