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系统某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和《股份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本部各部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人员”是指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涉密人员”是指掌握、知悉和管理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秘密分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凡是涉及国家、企业利益的重要文件、信息、数据,要根据以上要求设定密级,加以保护,从源头上保证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机关本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密级和期限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在秘密事项产生的初期,由承办人根据保护范围事项和保密程度,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
(二)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审核文稿时,应同时对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审定。
(三)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要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标志的规定》和《×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细则》的要求,在载体上做出明显规范标识,并通知应接触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履行保密职责。
(四)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机密★5年”;商业秘密的标识为“核心商秘”和“普通商秘”加保密期限。如“普通商秘1年”;工作秘密的标识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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