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某公司涉外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外事纪律,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各部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涉外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涉外人员)。
第三条
涉外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保密规定,遵守《××集团有限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严禁在对外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防范各种可能的窃密活动。
第四条
涉外人员出国(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严禁携带载有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国(境)。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出国(境)的,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密件和密品保密规定》第四章的有关条款办理手续,并指定专人保管,防止丢失。
(二)在境外讨论秘密事项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选择有利于保密的会议地点,严禁在无保密条件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加强对会议资料、视听设备的保密管理。必要时,涉密会议地点要放置手机信号干扰等设备,防止窃听、窃录、窃照。
(三)与国内进行通讯联系时,禁止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时,须经我外交信使传递,或使用我驻外使领馆密码通讯设备联系。
第五条
对外交往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来公司参观访问。经过领导批准的境外人员到公司参观考察,须严格按照预先确定的范围、路线和要求进行。
(二)不得擅自回复境外组织、机构、人员的来电、来函,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三)不得携带载有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公司或陪同境外人员参观、考察、游览、参加宴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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