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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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内部控制制度


乡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乡政府各部门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根据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单位内部的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


(二)保证单位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正确的账户,同时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有关的会计准则、制度。


(三)保证经过适当的授权才能接触、处理单位的资产与记录。


(四)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二、内部控制的方法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及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一)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和执行,执行和监督,执行和记录,保管与记录,执行和保管。上述每个不相容的职务,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业务的发生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且通过两个部门互相检查。


(二)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审批权限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实行乡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行使审批权。


(二)经乡长授权,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不得超越权限。


(三)授权审批:


1.重大的经济合同、协议由乡长或授权给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一般的经济合同、协议,由乡长授权给各分管领导、各办(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没有乡长或被授权人的签名,而只有工作人员签字的合同、协议,为无效合同、协议,财政办有权拒付有关款项。


2.工程款、规划费、设计费、监理、地质、工程咨询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变更合同或者工程量变更及资金支付均通过班子集体审定后审批支付。拆迁费、征地款、宣传广告费、财务费用等,或购置重大资产,或日常办公费用单项在5千元以上的,需报乡班子会议集体审定后审批支付。


四、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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