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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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教育干部,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是指对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及对培训项目情况、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工作应当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始终,坚持以考促学、训用结合,坚持以评促改、注重实效,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发干部学习的内生动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增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力。


第二章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按照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境外培训三种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


第五条 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实施。


第六条 干部脱产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态度和表现。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的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参与教学活动情况等;


(二)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撰写的学习体会、研修报告、调研报告质量等;


(三)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主要是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思想观点、道德品质、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是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等。


第七条 干部脱产培训考核采取过程考核和成果评审等方式。


(一)过程考核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要健全考勤考纪等过程考核相关制度,对学员的出勤、守纪、学风、作风等形成书面材料;


(二)成果评审由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要健全成果评审办法,对学员提交的学习成果形成评审结果。


第八条 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班次的考核还应当采取学员自评、学员互评、党支部鉴定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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