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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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请销假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假期种类及期限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当年放假通知和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二)产假、婚姻、丧假、探亲假等期限和待遇,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三)事假需根据个人申请、单位工作等综合确定期限,一个年度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病假需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期限。


(五)年休假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为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不得同时安排同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假。


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上级规定的相关假期。


二、请销假程序


(七)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均应填写《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八)审批程序:


1、局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市委规定执行。


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请假由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4、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及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告局分管领导;2-3天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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