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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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园区设立。化工园区设立应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手续完备,有明确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坐标,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及以上,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条  园区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或技术规范,满足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新建化工园区严禁在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1公里范围内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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