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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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中共XXX省委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加强对我市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治理,实现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市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二、报告方式和重点


(一)报告方式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市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报告重点


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最终实现全口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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