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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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3—0603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出租人)提供固定柜台(包括摊位、铺位、商位等)、相应设施以及物业服务,出租给其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租人)用于从事独立的商业经营,出租人收取租金和服务报酬的行为。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


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四、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五、本合同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双方就租赁柜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地址



位置


(可附图)


柜台长、宽、高(米)


经营面积(平方米)


装修及配套设施


其他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 年 月 日收 回,租赁期共 年零 个月。


第三条 租金标准、租金总额、支付方式等


租金标准:


租金总额:


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


其 他 :


第四条 租赁柜台的用途



第五条租赁柜台的交付


租赁柜台交付的时间、方式及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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