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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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


( 1)必要的签证 / 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 3)住宿费;


( 4)餐费(不含酒水费);


(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 7)导游服务费;


(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


(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 2)办理离团的费用;


(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


( 5)境外小费 ;


(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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