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措施(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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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措施(十条)


第一条强化党建引领。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对社区社会组织实行街道(乡、镇)党(工)委统一领导,城乡社区党组织或广场公园社团联合会党组织兜底管理,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并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章程。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由村(社区)“两委”、居(村)民代表、辖区单位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测评结果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匹配辖区资源、构建退出机制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规范管理体制。完善“一级主体、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全面落实“政务一网通”改革要求,进一步“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证照、减时限”,积极引导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到各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广泛调研摸底,将辖区内规模较大、影响力强、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列入拟登记台账,列为培育示范点,加大扶持与监管力度,促进其依法登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服务与管理的主体,具体实施备案管理和分类指导。


居(村)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和备案的初审、上报。


社区社会组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发起单位应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报社区居(村)委会初审;


(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予以公示,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三)《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及《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一式*份)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盖章后,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留存。


(四)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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