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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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升社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治理机制,夯实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本社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批准或者决定,在社区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社区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在调整社区设置时,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撤销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条 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其中纪律检查委员1名,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可以设副书记1名。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其中副书记1名、纪律检查委员1名。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其中副书记1至2名、纪委书记(纪律检查委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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