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文件审核“五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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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文件审核“五必清”



党内法规文件审核既要删繁就简、去芜存菁,也要拾遗补缺、锦上添花,实践中应当做到“五必清”。 


01 起草部门必清 


搞清楚起草部门,有助于明确沟通协调的对象,明确承担党内法规文件牵头执行责任的主体和承担解释工作的主体。 


在实践当中,对拟提请党委和政府联合印发的党内法规文件,往往先经政府办公厅(室)审核,再报送党委办公厅(室)审核。有些审核人员想当然地认为,起草部门就是政府办公厅(室),并就文件稿中专业性表述直接与政府办公厅(室)沟通了解,殊不知,起草部门往往是相关业务厅局。 


02 制定缘由必清 


清楚掌握制定缘由,有助于审核把握党内法规文件稿的行文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确有必要制定出台,是否符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求。 


在某次审核工作中,审核人员向牵头起草部门询问了解制定缘由,对方回答依据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批示要求组织起草,后经仔细查阅,领导同志的批示为“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综合考虑中央文件规定已经比较明确具体,且领导同志未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文件,最后提出不再制定配套文件的建议。 


03 主要依据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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