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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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X〔2023〕X号)和《X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X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实施方案》的通知》(X〔2023〕X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全市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以安全稳定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总结推广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经验与做法,坚持推进生态环境安全“打非治违”常态化,着力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安全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环境安全重大风险,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力建设“康养胜地、人文兴义”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打击治理重点


(一)新建化工项目选址存在重大地质环境安全隐患的;


(二)已建、在建化工生产经营企业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


(三)生产、使用、储存化学物质存在外溢风险的;


(四)电解铝、碳素等行业除尘、脱硫脱硝环保设备设施及其钢支架结构未开展稳定性校核和可靠性鉴定的;


(五)通过私设暗管规避监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非法排放工业废水的;


(六)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七)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的;


(八)尾矿库、工业渣场、粉煤灰堆场等存在超量、超高、超界堆存的;


(九)含重金属的渣场未采取截洪、截污、防渗措施,严重威胁周边及下游饮用水源的;超标排放涉重金属污染物的;


(十)渣场或尾矿库非法占用河道、毁林占林的;


(十一)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废渣;


(十二)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


(十三)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违法建设、非法排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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