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政务信息公司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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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审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审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阜阳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县审计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审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


审计局对拟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不审查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暂行规定》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审计局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 审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公开发布信息应履行如下程序:


对于审计工作动态类的信息,经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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