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服务指南工作制度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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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服务指南工作制度工作手册

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服务指南


一、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政策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十三条:“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及豫人社〔2017〕58号和平人社〔2017〕296号文件:“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二、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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