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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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中心干部职工应报告下列个人重大事项:


(一)本人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务和持股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赠予或受赠汽车的情况;


(四)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及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九)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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