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组织处理”之镜+明忠诚担当之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此项规定的出台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做好组织处理工作,有机衔接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提供了重要遵循,也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带头人”、生活上的“正派人”提供有力保障。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用好组织处理不仅能促进干部对标对表干、保持清醒干、从严从实干,更能激发为民服务热情,提升为民服务工作效率。
“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以组织处理为镜,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规定》中明确提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等情况应当受到组织处理。党员干部应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提升党性修养,时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用理想之光照亮奋斗之路,用信仰之力开创美好未来。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工作和生活上,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与人民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有盐同咸、无盐同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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