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保障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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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保障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人大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行使监督权,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监督中的重要环节。 


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而民主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必然要求进一步健全人大监督,完善人大监督的形式、程序和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持续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不同形式层次的监督制度,并推动各种监督制度相互贯通。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撤销不适当的法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撤换国家工作人员。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夯实权力监督的制度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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