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自动驾驶汽车行驶在法治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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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自动驾驶汽车行驶在法治轨道上


随着自动驾驶出租车等在交通运输服务中的应用,自动驾驶汽车正加速驶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根据公安部近日发布的数据,目前,全国已累计发放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号牌1.6万张,开放公共测试道路3.2万公里。同时,我国确定20个城市(联合体)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北京、上海、武汉等多个城市已投入实际的测试和使用。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法保障自动驾驶新技术的加速培育和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加快推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陆续开展与自动驾驶相关的立法工作,在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准入、通行规则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规定。例如,德国《自动驾驶法》允许L4—L5级车辆上路通行,明确了保有人、技术监督员、汽车制造商的相应责任;日本《道路交通法》允许全程监管的L4级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内行驶;美国已有40多个州通过了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法案;英国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等等。不过,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立法模式选择、准入与监管、责任划分等规则制定方面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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