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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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工会经费收支行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机关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工会(以下简称 “机关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合规使用工会经费。二是经费独立原则。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三是预算管理原则。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预算经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执行。四是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使用的正确方向,将更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五是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六是民主管理原则。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条 机关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负第一责任,工会出纳负责日常收支和账户管理,会计(或兼职会计)负责账务处理和凭证审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工会经费收支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机关工会经费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按月向所在机关工会缴纳的会费。会费由财务部门代为扣缴或会员自行缴纳,全额留存工会账户,不得截留或挪用。


(二)拨缴经费收入。本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按规定比例留成后纳入机关工会经费账户管理。机关工会应积极与行政财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拨缴经费依法足额、及时到位。


(三)行政补助收入。本局行政对机关工会依法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行政补助须有合规列支渠道,经相关审批程序后由行政账户拨付至工会账户,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四)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及时入账,专项用于上级指定的用途或纳入工会经费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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