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及班子成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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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及班子成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基层院“一把手”及班子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基层院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考核对象:


县、区检察院检察长及班子成员(任职不足半年者不参加考核)


二、考核方法:


由市院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于每年年终根据考核对象所在的基层院年度量化考核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进行总体评定,并结合主客观因素,作出对“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评价。


三、考核程序:


被考核者述职并填写《检察长工作绩效考核表》和《班子成员工作绩效考核表》,要求考核对象对自己一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说明自己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2、民主测评。3、听取中层和干警意见(考核组可自行确定听取意见的范围和方式);4、征询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等部门对“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评价意见;5、查阅有关资料。


四、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2、组织领导能力;3、工作作风;4、工作实绩;5、廉洁自律。


主要考核“一把手”及班子成员在抓好业务、带好队伍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根据“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职责范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单位工作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五、考核评定档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三个档次。


1、经考核达到90分以上,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档次:①思想政治素质高;②组织领导能力强;③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④工作实绩突出;⑤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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