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用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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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用餐制度


(1)来客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食堂,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外接待来宾的,先报经镇长或书记同意,由镇长或书记通知党政办,再由党政办作出具体安排,安排应到备案商家接待。


(2)严格执行“同城不公款吃请,公务接待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不派发香烟,不进各种娱乐场所活动,不接受或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等有关规定。接待标准上限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县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接待对象按规定交纳的伙食费,应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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