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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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四)坚持依法履职。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二条 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第三条 研究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研究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讨论向县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


第六条 研究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召集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书记或者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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