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工作,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除涉及国家机密外,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召开主任会议,决定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时间,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由办公室将常委会会议议程及时间通知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及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县新闻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会议议程,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驻县的省、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离会的,应当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档案,如实记载常委会会议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人员的参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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