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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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布的 内法规汇编


总书记高度重视 内法规的学习,强调“从 章到各方面的法规,要执行好首先就要学习好”。2020 年 2 月, 在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强调:“ 员领导干部要加强 内法规学习,做到通读 内法规、知晓 内法规、严格执行 内法规。”《汇编》共收录 内法规102 部。为便于大家使用,《汇编》文件按照 内法规的位阶和名称进行分类,在每一类法规中再按照 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进行分类排序。


目录


一、 章


中国共产 章程(1)


二、准则


关于 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41)


关于新形势下 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63)


中国共产 廉洁自律准则(89)


三、条例


(一)组织法规


中国共产 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90)


中国共产 组工作条例(103)


中国共产 支部工作条例(试行)(120)


中国共产 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37)


中国共产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152)


中国共产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69)


中国共产 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86)


中国共产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


中国共产 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6)


(二)领导法规


中国共产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17)


中国共产 政法工作条例(237)


中国共产 机构编制工作条例(255)


中国共产 农村工作条例(269)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280)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节选)(295)


(三)自身建设法规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306)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336)


中国共产 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352)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368)


中国共产 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390)


(四)监督保障法规


中国共产 内监督条例(411)


中国共产 巡视工作条例(426)


中国共产 纪律处分条例(439)


中国共产 问责条例(482)


中国共产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492)


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507)


中国共产 务公开条例(试行)(527)


中国共产 员权利保障条例(536)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547)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554)


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570)


中国共产 内法规制定条例(584)


四、规定


(一)组织法规


中国共产 旗 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597)


(二)领导法规


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599)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603)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607)


民兵政治工作规定(616)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634)


(三)自身建设法规


综合类 *


委( 组)落实全面从严治 主体责任规定(659)


组织人事类 *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670)


县以上 和国家机关 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若干规定(677)


中共关于地方 委向地方国家机关


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684)


公开选拔 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688)


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696)


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704)


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713)


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716)


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724)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728)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749)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759)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772)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780)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788)


作风类 *


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802)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809)


反腐倡廉类 *


关于 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81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815)


关于实行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826)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834)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在受理华侨捐献中


严禁违反政策和营私舞弊的若干规定(845)


中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 政 机关和


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848)


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 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


若干规定(852)


关于 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855)


关于对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


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859)


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861)


(四)监督保障法规


中国共产 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867)


中国共产 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876)


关于 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881)


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884)


组讨论和决定 员处分事项工作


程序规定(试行)(902)


关于实行 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906)


地方 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912)


地方 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922)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930)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督察工作规定(938)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945)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960)


中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974)


五、办法


(一)领导法规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 工作者、


法官、检察官办法(983)


(二)自身建设法规


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988)


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005)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1014)


政法机关撤销企业工作实施办法(1022)


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 委、政府


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1030)


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1034)


(三)监督保障法规


关于对 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暂行办法(1039)


地方 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 内询问和


质询办法(试行)(1042)


省级 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1047)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1051)


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1057)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1064)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1076)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1082)


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1088)


六、规则


中国共产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1096) 101.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1122)


七、细则


102. 中国共产 发展 员工作细则(1139)


中国共产 章程


(中国共产 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7 年 10 月 24 日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 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 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 人追求 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 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 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 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 人,把马克思列 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 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 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 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 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 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 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 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 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 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 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 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 集体智慧的结晶,


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 共产 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 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 、怎样 建设 的认识,积累了治 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 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 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 进 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 武器,是中国共产 集体智慧的结晶,是 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 的立 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 人,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 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 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 人,


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 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 新成果,是 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 全国人民为实 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 断发展。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 国共产 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 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


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 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 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 和不断发展 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 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 的基本 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 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


国梦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 本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 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 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 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 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 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 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 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 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 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 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 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 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 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 执政兴国的第一要 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 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


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


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 。在新世纪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 到建 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共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 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 更可持续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


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 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 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 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 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中国共产 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 的


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 领导的多 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 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 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 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 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 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 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


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


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 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 化事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 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 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 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 同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 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 发展利益。


中国共产 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 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 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 对领导,贯彻强军思想,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坚 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建设一支听 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切实保证人民解 放军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 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中国共产 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


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 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 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 一起,同各民主 派、无 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 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 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


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 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 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 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 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 同各国共产 和其他政 的关系。


中国共产 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 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密围绕 的基本路线,坚持 要管 、全面从严治 ,加强 的长期 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


推进 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 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


推进 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 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 高 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 为公、执政为民,发扬 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 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 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 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 的阶级基础和扩 大 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 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 ,使我们 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 五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 的基本路线。全 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 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 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选拔 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


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 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 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除了工人阶级和最 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在任何时候 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 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 任何 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 的最大政治优 势是密切联系群众, 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风 问题、 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 生死存亡的问题。 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 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 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 自觉行动。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 的根本组织原则, 也是群众路线在 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 内民主, 尊重 员主体地位,保障 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 组织和广大 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 的


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 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


行。加强和规范 内政治生活,增强 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 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 内政治文化, 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五,坚持从严管 治 。全面从严治 永远在路上。 新形势下, 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 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 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 地摆在全 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 治 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 、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 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 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 化管 治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 的领导机关和 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 内监督 体系。深入推进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 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中国共产 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政军民学,东西南 北中, 是领导一切的。 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


和改善 的领导。 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


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 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 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 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 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 员必须同 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 的纲领和章程,愿意 参加 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 的决议和按期 交纳 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 。


第二条 中国共产 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


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 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 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 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 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 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学习 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 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 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 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 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 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 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 的纪律,首先是 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 和国家的秘密, 执行 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 的任务。


(五)维护 的团结和统一,对 忠诚老实,言行一致,


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


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 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 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 的主张,遇事同群 众商量,及时向 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 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 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 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 的有关会议,阅读 的有关文件,接受 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 的会议上和 报 刊上,参加关于 的政策 问题的讨论。


(三)对 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 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 的任何组织和任何 员,向 负责地揭发、检举 的任何组织和任何 员违法 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 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 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 组织讨论决定对 员的 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 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 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 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 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 的上级 组织直至提出。


(八)向 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都无权剥夺 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 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 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 的人,要填写入 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 员 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 组织批准,并且经 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 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 现,向他解释 的纲领和 的章程,说明 员的条件、义务 和权利,并向 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 的人,要注意征求 内外有 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 会讨论。


上级 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 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 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 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可以直接接收 员。


第六条预备 员必须面向 旗进行入 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 ,拥护 的纲领,遵守 的章程, 履行 员义务,执行 的决定,严守 的纪律,保守 的秘密,对 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 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 。


第七条预备 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组织对预备 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 员的义务同正式 员一样。预备 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 员一样。


预备 员预备期满, 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 正式 员。认真履行 员义务,具备 员条件的,应当按期 转为正式 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 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 员义务,不具备 员条件的,应 当取消预备 员资格。预备 员转为正式 员,或延长预备 期,或取消预备 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 级 组织批准。


预备 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 员之日 算起。 员的 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 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 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 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 的组织生活,接受


内外群众的监督。 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 委、 组的民


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 的组织生活、不接受 内 外群众监督的特殊 员。


第九条 员有退 的自由。 员要求退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 组织备案。


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 员义务,不符合 员条件, 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 。劝 员退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 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 的 员坚持不退, 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 组织批准。


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 的组织生 活,或不交纳 费,或不做 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 行脱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 员除名,并报上级 组织批准。


第二章 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 员个人服从 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 织服从上级组织,全 各个组织和全体 员服从 的全国代 表大会和委员会。


(二) 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


非 组织中的 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 的最高领导机关,是 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 产生的委员会。 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 的地方各 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 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 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 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 务公开,使 员对 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 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 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 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 的职责。


(六) 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 的领导人 的活动处于 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 和人 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 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


名单要由 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


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 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 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 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 生违反 章的情况,上一级 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 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 的委员 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的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 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 的新组织,或是撤销 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 组织决定。


在 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 级 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 组织的 负责人。


的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


单位 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 组( 委)根据工作需 要,开展巡视工作。


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 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 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 组织可以向提出建议, 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 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 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 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


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


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员个人代表 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 组织已 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 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 组织请示。任何 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 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 向 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 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的、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 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 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 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 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的组织


第十九条 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 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 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 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 的章程;


(五)选举委员会;


(六)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 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委员及候补委员的数额,不 得超过 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及候补委员各 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委员会 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 龄。委员会委员和 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委员会委员出 缺,由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 次。政治局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 会的决议,领导 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 。


第二十三条 的政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总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委 员会总书记必须从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


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书记处是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 构;成员由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全体会 议通过。


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和政治 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书记处的工作。


的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委员会决定, 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 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 的经常工作,直到 下届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 组织,根据委员


会的指示进行工作。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 的工作和 政治工作,对军队中 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 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 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


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 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 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 的委员会,选举同级 的纪律检查委 员会。


第二十七条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 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 龄。


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 龄。


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 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 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 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


组织的指示和同级 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


定期向上级 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 的委员会批准。 的地 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 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 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 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 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 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 正式 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 的基层组织。


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 员人数,经上级 组 织批准,分别设立 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 员会。基层委员会由 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


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 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


要广泛征求 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 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的基层组织是 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 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 、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 员的先锋模 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 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 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 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 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 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 性,严格 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 的纪律,监督 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 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 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 员、 的工作 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


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 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 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 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 常性的发展 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 展 员。


(七)监督 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 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 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 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 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 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 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 委( 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 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 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 的基层组织,贯彻 的方针政策, 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 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 的路线、方针、 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 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 的基层组织,发 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 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 业单位中 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 和国家机关中 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 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 员进行 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支部是 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 员、管理 员、监督 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 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 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 的干部是 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


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


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 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 化、知识化、专业化。


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 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 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 平,带头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 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 信念,坚决执行 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 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 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 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 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 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 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 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 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员干部要善于同 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 外干部 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第三十八条 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


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 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的纪律是 的各级组织和全体 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 的团结统一、完成 的任务的保 证。 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 的纪律,共产 员必须自 觉接受 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 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 治 的重要 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 员必须开除 籍。


内严格禁止用违反 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 员, 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 必须受到 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 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 内职务、留 察看、开除 籍。


留 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员在留 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员经过留 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 应当恢复其 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 籍。


开除 籍是 内的最高处分。各级 组织在决定或批准


开除 员 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


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 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 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 或复杂,或给 员以开除 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 县级或县级以上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 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 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 直接决定给 员以纪律处分。


对 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 批准。对地方各级 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 的委员会备案。


对 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 给以撤销 内职务、留 察看或开除 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 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政


治局决定开除其 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 籍。


第四十三条 组织对 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 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 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 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 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 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组织如果在维护 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 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 组织,上 一级 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 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 的委员会审 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 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 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 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 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 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 的委员会相同。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 书记、副书记,并报 的委员会批准。 的地方各级纪 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并由同级 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 的委员会批准。 的基 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由它的上一级 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的总支部委员会 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的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 和国家机关全 面派驻 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 的 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 的领导 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 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 的章程和其他 内法规,检查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 的委员会推 进全面从严治 、加强 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要经常对 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 纪的决定;对 的组织和 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 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检查和处理 的组织和 员违反 的章程和其他 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 员的


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 员的控告和


申诉;保障 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 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 的委员会报告。 的地方各 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 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 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 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 应当在向同级 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 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 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 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 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 的委员会批准。


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 果对同级 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 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 的委员会 或它的成员有违犯 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 的委员会不给 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


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组


第四十八条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 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 组。 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 的建设的领导, 履行全面从严治 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 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 员、处分 员等重要事项;团结 外干部和群众,完成 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 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 组的 组织决定。 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 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 委, 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 另行规定。


第十章 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 领导的


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 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 央委员会受 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 级 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 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 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 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 团委员会书记,是 员的,可以列席同级 的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徽 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 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 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 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 的 徽 旗是中国共产 的象征和标志。 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 员都要维护 徽 旗的 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 徽 旗。


关于 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980 年 2 月 29 日中国共产 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 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认真维护 规 法,切实搞好 风,加强和改善 的领导,在全 和全 国范围内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 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 治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广大 员的革命热情和工 作积极性,团结全 和全国各族人民胜利实现社会主义四个 现代化的伟大任务。


我们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特别是经过延安整风运动和 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全面总结了处理 内关系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 员和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 内政治生活准则。全 同志遵循这些准则, 空前团结,步调一致,取得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


全国解放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广大 员基 本上坚持了 的好传统好作风。但是,由于革命斗争胜利和 在全国处于执政 地位而在一部分同志中产生的骄傲自满


情绪,由于 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不够健全,由于封建阶级


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 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独断专行、特权思想等不良倾向有所发展, 同时在 内斗争的指导上发生了一些缺点和错误, 内正常的政治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出于篡 夺权的需要,利用当时 所犯的严重错误,大搞封建法西斯主义、无政府主义和派性分裂活动,肆意践踏 规 法,取消 的领导,使 的组织, 员的 性观念, 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都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粉碎“四人帮”以来, 大力整顿 风 纪, 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已经有所恢复。但是,治愈林彪、“四人帮” 给 造成的创伤,还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和艰巨复杂的斗争。为了全面恢复和进一步发扬 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健全 的民主生活,维护 的集中统一,增强 的团结,巩固 的组织和纪律,提高 的战斗力,根据目前 的状况, 向全 重申 内政治生活的下列准则。


一、坚持 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


坚持 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 内政治生活准则中 最根本的一条。 所提出的政治路线,其基本内容是, 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鼓足干 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的政治路线的正式表述,以 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要


通过的 章总纲为准)。这是一条反映全国人民最高利益的马


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全 同志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思想路线是 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 的思想路线要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 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我们 一贯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根本点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林彪、“四人帮”长期歪曲、篡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违反它的精神实质,离开实践标准,把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每句话都当作真理,都当作法律和教条,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所以必须强调破除迷信, 解放思想,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才是真正捍卫和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


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必须反对两种错误的 思想倾向。


一是要反对思想僵化,反对一切从本本出发。那种本本 上有的不许改,本本上没有的不许说、不许做的思想,是一 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执行 的政治路线的巨大障碍。 我们看形势、想问题、办事情,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一 定要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发展结合起 来;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一定要把 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


来,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以解决当前革命斗争和现代化建


设过程中的各种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是要反对和批判否定社会主义道路,否定无产阶级专 政,否定 的领导,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错误观点 和修正主义思潮。社会主义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 的道路;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保障; 是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核心力量;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基础。在实现 四个现代化的斗争中,必须始终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


的各级组织、各部门、每一个共产 员,都要自觉地、 坚定不移地执行 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对 的路线和 的领导采取对抗、消极抵制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态度,是 的纪律所不容许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


集体领导是 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到基层的 各级 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 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 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 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 委 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 的委员会、常委 会或书记处、 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 委会及


其常委会的领导。 委成立的研究处理任何专题的组织,必


须在 委领导之下进行工作,不得代替 委,更不得凌驾于 委之上。


在 委会内, 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 的委员会中平等 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 “一言堂”、家长制。


各个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 大家都要自觉地维护 委集体领导的威信。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时候,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与人为善。


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


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集体领 导必须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明确地规定每个领导成员 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不要事无 巨细统统拿到 委会上讨论。


在分工负责中,书记或第一书记担负着组织 委的活动 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不应借口集体领导而降低和抹 煞书记或第一书记在 委会中的重要作用。


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领袖、政 、 阶级和群众的关系。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无原


则的歌功颂德。不许用剥削阶级的阿谀之辞称颂无产阶级的


领导人,不许歪曲历史和捏造事实来宣扬领导人的功绩。禁 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对活着的人不许设纪 念馆,对已故的领袖们不应多设纪念馆。禁止用 的领导人 的名字作街名、地名、企业和学校的名字。除外事活动外, 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 宴会。


三、维护 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 的纪律


民主集中制是 的根本组织原则。林彪、“四人帮”搞极“左”路线和无政府主义,既破坏了民主,又破坏了集中; 既破坏了自由,又破坏了纪律。这种无政府主义流毒,至今没有肃清。因此,必须严肃地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 服从”的原则。每个 员要把维护 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 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


每个共产 员特别是各级 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 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 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 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 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 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全 服从,是维护 的 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根本保证。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 员,对 的决定采


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 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 严重违反 纪的行为。


对于关系 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 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但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在报刊上进行讨论, 应由决定。 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 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 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 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 的纪律。


每个共产 员和 的干部,都必须按照 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 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 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


每个 员都必须严守 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漏 和国 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一切 员看文件、听传达、参 加 的会议,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 的秘密泄漏 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必须注意内 外有别,凡属 内不许对外公开的事情,不准向 外传布。


共产 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律,


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


共产 员无论何时何事,必须顾全 的、国家的和人民的大局,并且用这种顾全大局的精神教育群众。这是共产 员革命觉悟的重要表现,也是巩固全国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 少数人闹事, 员必须按照 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 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对他们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共产 员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


四、坚持 性,根绝派性


是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统一的战斗的集体, 必须坚持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反对破坏 的团结统一的任何形式的派性和派别活动。


在 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 和颠覆 的犯罪行为。共产 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 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各级 的组织和每个共产 员,都要从林彪、“四人帮”煽动派性, 组织秘密集团,阴谋篡 夺权的反革命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坚决防止这类事件的重演。


派性同无产阶级的 性是根本不相容的。搞小派别,结 帮营私,是剥削阶级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是 封建阶级和小生产者的行帮思想在 内的反映。


一部分 员如果背着 有组织地进行与 的路线、决议


相背离的活动,就是派性活动。进行派性活动,必然会阻碍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 面,如果不加以坚决制止而任其发展,就会导致 的分裂。目前 内虽然已经不存在公开的派别集团,但有些受林


彪、“四人帮”影响较深的干部和 员仍然有派性,甚至仍在进行派性活动;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明无山头暗有礁”,派性的“幽灵”不散,派性分子经常抵制 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的执行。


各级 组织和每个共产 员一定要坚持 性,为根绝派 性进行不懈的斗争。对于坚持派性屡教不改的人,一定要给 予严肃的纪律处分。不应该让这样的人进领导班子,已在领 导岗位上的一定要撤下来。


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 内关系方面要实行 “五湖四海”的原则,这就是说,要团结一切忠实于 的利 益的同志,团结大多数。共产 员一定要有共产主义者的伟 大胸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在处理同志的关系上,只问 他是否坚决执行 的路线,遵守 的纪律,不应因为私怨而 耿耿于怀,排挤打击,不应由于亲疏而有不同的对待。绝对 禁止搞宗派活动,搞小圈子;不允许拉拢一部分人,排斥一 部分人;抬一部分人,压一部分人。不要纠缠历史旧账。


在 和群众的关系上, 同样要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倾向。共产 员在人民群众中是少数,必须把亿万群众团结在


的周围,同心同德地为实现四化而奋斗。共产 员必须在


群众中起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满腔热情地团结 非 同志一道工作。


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 内 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 员应该忠于 的组织和 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 的干部当 作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


五、要讲真话,言行一致


忠于 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 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 人应有的品质。全 同志一定要努力肃清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造成的假话盛行的歪风邪气,恢复和发扬 一贯倡导的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


共产 员要忠诚坦白,对 组织不隐瞒自己的错误和自 己的思想、观点。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有什么意见,有什 么批评,摆在桌面上。不要会上不说,会下乱说;不要当面 一套,背后一套;不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要坚决反对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看领导眼色说话办事, 拿原则做交易,投机钻营,向 伸手要名誉地位的官僚政客作风和市侩行为。


共产 员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按照


事物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向 反映情况。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


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 命令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凡是弄虚作假给 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凡是 说假话骗取了荣誉地位的;凡是用说假话来掩饰严重过失或 达到其他个人目的的;凡是纵容或诱迫下级说假话的,都必 须绳以 纪。对于那些不怕打击报复,敢于为保卫 和人民 的利益说真话的人,应该给予表扬。


各级 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实事求是的模范。在 工作中,各种不同意见都要听,成绩、缺点都要了解。要鼓 励下级同志讲心里话,反映真实情况。要努力造成和保持让 人当面提意见包括尖锐意见而进行从容讨论的气氛。


六、发扬 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


发扬 内民主,首先要允许 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只要不反对 的基本政治立场,不搞阴谋诡计,不在群众中进行派性分裂活动,不在群众中散布违反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泄漏 和国家的秘密,由于认识错误而讲错了话或者写了有错误的文章,不得认为是违反了 纪而给予处分。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 所谓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就是禁止任意夸大一


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


甚至迫害。


要纠正一部分领导干部中缺乏民主精神,听不得批评意 见,甚至压制批评的家长作风。对于任何 员提出的批评和 意见,只要是正确的,都应该采纳和接受。如果确有错误, 只能实事求是地指出来,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


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 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 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 。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对同志挟嫌报复、打击陷害,用“穿 小鞋”、“装材料”的办法和任意加上“反 ”、“反领导”、“恶 毒攻击”、“犯路线错误”等罪名整人,是违反 内民主制度 和违反革命道德品质的行为。对敢于坚持真理的同志妄加反 革命的罪名,乱用专政手段,进行残酷迫害,这是严重违法 的罪行,必须受到 纪国法的严惩。


内在思想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对 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 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 是非一时解决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 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作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 实践来解决。


把思想认识问题任意扣上“砍旗”、“毒草”、“资产阶级”、


“修正主义”种种政治帽子,任意说成是敌我性质的政治问


题,不仅破坏 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造成思想僵化,而且易 于被反 野心家所利用,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秩序。这 种做法必须制止。


七、保障 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各级 组织必须切实保障 员的各项权利。侵犯 员权 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 纪的。


员有权在 的会议上和 的报刊上参加关于 的政 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 的会议上对 的任何 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 员对 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 意见,可以在 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 组织直至中 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 组织应当欢迎 员群众的批评和 建议,并且鼓励 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 解和主张。


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 员有权 建议罢免或调换。


员对 组织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 的 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辩 护。 组织对 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 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申诉和控告信不许 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控告人和被控告人都不允许诬陷他人,对诬陷他人者,要按


纪国法严肃处理。


组织对 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在通过处分决定的时候,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 组织要认真听取和考虑本人的意见。如本人有不同的意见,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 组织审定。


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内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 员和群众 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各级 组织应按照 章规定,定期召开 员大会和代表 大会。 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 一定数量的更新。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 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 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 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 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候选人的 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


选举人要注意把那些坚决拥护和执行 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 性,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干部选进领导班 子。还要特别注意选举符合上述条件的中青年干部。


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个别有特殊情况的 人,需要由组织上推荐选入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


的同意。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 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


形式,妨碍选举人体现自己意志的现象。


在各级 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 委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任免、调动下级 委的负责人。


凡是需要整顿,暂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单位,经上级 组织批准,可暂缓举行选举,其领导人由上级指派。


九、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为了端正 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树立良好的社会风 尚,团结全体人民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必须同错误倾向和坏 人坏事作斗争。


各级 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率领 员和群众,坚决揭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贪污盗窃分子、刑事犯罪 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


对于派性、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特 殊化等错误倾向,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斗争。


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错误的和反动的思潮,必须进行 批判和斗争。


对于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采取明哲保身的自由主义态 度,不制止,不争辩,不斗争,躲闪回避,就是放弃了共产 员的战斗责任,就是缺乏 性的表现。


共产 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 事作斗争中,要有大无畏的革命精神,敢于挺身而出,不怕


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受到打击迫害。只有这样,才


能使错误倾向得到克服和纠正,使犯错误的人得到挽救,使 坏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在 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是我们 的优良传统。对于一切犯错误的同志,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纠缠历史上发生过而已经查清的问题和历史上犯过而已经纠正了的错误。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 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以热情的同志式的态度,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启发他们做必要的检查。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 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继续为 工作的条件。


在分析一个同志所犯错误的时候,首先必须严格分清两 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可把工作中的一般错误或思想认识上 的错误说成是政治错误,不可把一般的政治错误说成是路线 错误,也不可把犯了路线错误、但仍属于 内斗争性质的问 题,同属于企图颠覆 、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反革命性质的 问题混淆起来。企图颠覆 、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阴谋家、 野心家、反革命两面派,同 和人民的矛盾属于敌我矛盾。 这种人是极少数。要把跟着上级或主要领导人犯了路线错误


的人,同参与篡 夺权阴谋活动的人加以区别。


内斗争,不许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对犯错误的同志进行批评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不可采取一哄而起的围攻、 不让本人辩解、也不让其他同志发表不同意见的“斗争会” 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以势压人,而不是以理服人。 内不准用超越 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 员。要绝对禁止采用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手段解决 内问题。严禁所谓揪斗,严禁人身侮辱和人身迫害,严禁诱供逼供。


对人的处理应十分慎重。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一时 分不清的,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凡涉及到敌我矛盾、开 除 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更要慎重。任何情况下都不 允许株连无辜的家属和亲友。


建国以来的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 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切不 实之词必须推倒。


犯了错误的同志,应该诚恳地接受 组织和同志们的批 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要吸取教训,认真改正,更好地为 工 作。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 人,要加重处分。


十一、接受 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


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


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按照工


作需要,对领导人提供某些合理的便利条件并保证他们的安 全是必要的,但绝不允许违反制度搞特殊化。


在我们的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 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那种 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就是腐朽的封建 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 员和干部 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 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内绝不容许有不受 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 组织之上的特殊 员。绝不允许共产 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允许超越 组织所赋予自己的权限,


侵犯集体的权限和别人的权限。所有的 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 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 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和发扬我 艰苦奋斗,与群众同 甘共苦的光荣传统。要坚决克服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为自己和 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禁止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 任意批钱批物。禁止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在升学、转学、晋 级、就业、出国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


款请客送礼。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为领导人修建个人住宅。


禁止公私不分,假公济私,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 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


的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自觉地严格遵守关于生活待遇 的规定,同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如果违反了有关规定,经 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必须给予 的纪律处分。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违反 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得让他们超越职权干预 和国家的工作;不应把他们安排在自己身边的要害岗位上。


为了保持 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 的领导 干部和 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 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 内和 外相结合的方法, 加强 组织和群众对 的领导干部和 员的监督。要监督他 们是不是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不 是遵守 纪国法,是不是坚持 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不是 搞特权,是不是在生产、工作、学习和对敌斗争中起模范作 用,是不是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谋利益。要表扬那些觉悟 高、 性强、表现好的同志,批评教育表现差的同志。


要在充分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干部的考 试、考核、奖惩、轮换、退休、罢免等一整套制度。通过实 行这些制度,真正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鼓励先进,激 励后进。


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听取所在单位的 员和群众的意


见和评论。各级 组织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中对领导干部、 员的批评和意见。 组织要将 员和群众的评论、批评和意见经核实后报送上级 委,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每个 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 的一个组织,参 加组织生活。各级 委或常委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 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二、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宏大 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专业知识的干部队伍,同时要把 适合于这个要求的中年和青年干部(包括 员和非 员)大 胆地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让他们在工作中发挥长处,弥补 短处。这是摆在全 面前一项迫切、重大的政治任务。


共产 员必须成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先锋战士,努力做 到又红又专。“红”就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专”就是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建设的专业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专不等于红,但红必须专。一个 共产 员不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在本职工作上长期当外行, 不能对四化建设做出真正的贡献,他的所谓政治觉悟和先进 性就是空谈。


为了改善和加强 对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必须大大提高 全体 员的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水平。每个共产 员特别


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以高度的革命进取精神,顽强刻苦


地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必须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干那一 行就必须精通那一行。满足于一般化的领导,甚至长期安于 当外行,不学无术,违反客观规律,搞瞎指挥,必然会给现 代化建设带来严重损害。这样的人,经过批评教育,仍然不 能改正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换下来。


每个共产 员都必须以无产阶级先锋战士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和领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觉悟程度和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本领,以求对四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某些 员和领导干部,革命意志衰退,不努力学习,不积极工作,不能在生产、工作、学习以及对敌斗争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他们的行为不符合共产 员的光荣称号, 损害了 在群众中的威信。对于这样的同志,必须进行严肃的教育和批评。经过长期教育不能改正的,不具备或者丧失了共产 员条件的人,应该劝其退 。


《关于 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 的重要法规,全 体 员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要对照“准则”的规定,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和作风。 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任何 员如果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 育,情节严重的必须按照 的纪律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籍。


各级 委和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定期检查本准则的 执行情况,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向 的代表大会或 的委员会


提出报告。


全 同志一定要振奋革命精神,彻底肃清林彪、“四人 帮”的流毒,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把维护 规 法,切实 搞好 风这件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成败,关系到 和国家前 途和命运的大事做好,使我们 成为更加团结一致,更加朝 气蓬勃,更加具有战斗力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


关于新形势下 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国共产 第十八届委员会


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 ,关键在 要管 、从严治 。 要管 必须从 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 必须从 内政治生活严起。


开展严肃认真的 内政治生活,是我们 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长期实践中,我们 坚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 内政治生活作为 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 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 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 为巩固 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保持 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 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完成 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九八○年, 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了《关于 内政治生活的 若干准则》,为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 内政治生活、推进 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 要继续坚持。


新形势下, 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一个


时期以来, 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


在一些 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 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 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这些问题, 严重侵蚀 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 的团结和集中统一, 严重损害 内政治生态和 的形象,严重影响 和人民事业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继续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 的建设, 加强和规范 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 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 身体力 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 ,坚持思想建 和制 度治 紧密结合,集中整饬 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 内 政治生态, 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 心民心,为 开创 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历史经验表明,我们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 ,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认真开展 内政治生活。为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 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


种危险”,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 内政治生活的准则。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 内政治生活,必须以 章为根本


遵循,坚持 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 着力增强 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着力增强 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着力提高 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 权威、保证 的团结统一、保持 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 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 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 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委员会、政 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 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 章 规,严 守 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 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 全社会作出示范。


一、坚定理想信念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 国共产 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 的团结统一 的思想基础。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理想信念 作为开展 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


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


的滑坡。全 同志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 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 断改造主观世界,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 开关”问题,不断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 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 者;必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实际行 动让 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


全体 员必须永远保持建 时中国共产 人的奋斗精 神,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自 觉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苦干实干,在胜利时和顺 境中不骄傲不自满,在困难时和逆境中不消沉不动摇,经受 住各种赞誉和诱惑考验,经受住各种风险和挑战考验,永葆 共产 人政治本色。


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加强学习。思想理论上的坚定清醒是政治上坚定的前提。全 必须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广大 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抓好学习、增强 性修养。 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必修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


章 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系统掌


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聚焦现实问题, 不断深化对共产 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哲学、历史、法律、科技、国防、国际等各方面知识,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坚持和创新 内学习制度。以 委( 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各级 组织要定期开展集体学习。 员、 干部每年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 校学习。坚持开展 内集中学习教育。各级 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坚持领导同志作专题报告制度。健全 内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分析研究和情况通报制度,强化互联网思想理论引导, 把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讲清楚,帮助 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分清是非界限,坚决抵制错误思想侵蚀。


二、坚持 的基本路线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 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也是 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 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


全 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抓好发展这个 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物质基础。


全 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本是坚持 的 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做 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矢志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全 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发挥群众首创精神, 勇于自我革命,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基本 国策,决不能安于现状、墨守成规。新形势下, 领导人民 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 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不走封闭 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全 必须把坚持 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 的基本路线 全过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


发展真理,既反对各种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倾向,又破除 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坚持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 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 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全 必须坚决捍卫 的基本路线,对否定 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 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 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 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 否定 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 贯彻 的基本路线。 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 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 论所左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 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 决开展斗争。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 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 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 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坚决维护 权威


坚决维护 权威、保证全 令行禁止,是 和国家


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


规范 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必须坚持 员个人服从 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 各个组织和全体 员服从 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核心是全 各个组织和全体 员服从 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委员会。


坚持 的领导,首先是坚持 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一个政 ,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 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 保持高度一致。 的各级组织、全体 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 看齐,向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 决策部署看齐,做到 提倡的坚决响应、 决定的坚决执行、 禁止的坚决不做。


涉及全 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 有权 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 组织和 员领导干部可以 向 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对 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 行的前提下,可以向 组织提出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 序把自己的意见向 的上级组织直至 提出。


全 必须自觉服从 领导。全国人大、国务院、全 国政协,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军队,各人民团体,各 地方,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 组织都要不折不扣执


行 决策部署。


全 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其 组织要定期向 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 请示报告, 执行 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 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在 领导下开展工作,同 级各个组织中的 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 委领 导、向同级 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 委 请示报告。


全 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 义、本位主义。对 决策部署,任何 组织和任何 员 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 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部署,要以贯彻 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 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 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四、严明 的政治纪律


纪律严明是全 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


重要保障,是 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 的纪律,


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 。


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 没有例外, 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 殊 员。每一个 员对 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 的纪律。 的各级组织和 全体 员要坚决同一切违反 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纪律是 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 的政治纪 律是遵守 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 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 格遵守 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员不准散布违背 的理 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 决定的 言论,不准泄露 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 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 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 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 其活动。


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 内搞小山头、小圈 子、小团伙,严禁在 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 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 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 和国家权力。


的各级组织和全体 员必须对 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 反映和报告情况,


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 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 作假、隐瞒实情给 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 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 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 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 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 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 发致敬函电,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 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


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 之任之。 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纪律执行情况 的监督和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


五、保持 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人民立场是 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 的力量源泉。我们 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 就会失去根基。 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 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 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


全 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


义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 的各级组织、全体 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贯彻 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 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 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 群干群关系,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全 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 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反对享乐主义,重在解决追名逐利、贪图享受, 讲究排场、玩物丧志等问题。反对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坚持抓常、抓细、抓长,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 问题,把落实精神常态化、长效化。


的各级组织、全体 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提高做群


众工作能力,既服务群众又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落实 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 的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引 领群众听 话、跟 走。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坚决反对“尾 巴主义”,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 策、随便许愿。


坚持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 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 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 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领导干部 下基层要接地气,轻车简从,了解实情,督查落实,解决问 题,坚决反对作秀、哗众取宠。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 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 处理。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 事件等事件中,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 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遇 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 反映,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工作,不 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 的根本组织原则,是 内政治生活正常


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


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 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 由违反这项制度。


各级 委( 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 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 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 形式取代 委及其常委会(或 组)的领导。落实 委常委 会(或 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定 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 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 坚决反对和防止以 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各级 委( 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 和难题,不上推下卸,不留后遗症。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 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 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 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委( 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 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


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


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 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 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 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 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 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 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 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 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 委报备,无正当理由、 未向上级 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在 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 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 张代替 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 组织的决定。


七、发扬 内民主和保障 员权利


内民主是 的生命,是 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要坚持和完善 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 内民主质量, 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 章 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 内民主、破坏


内民主。


委员会、政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 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学决 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必须尊重 员主体地位、保障 员民主权利,落实 员 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 员平等享有 章规定的 员权利、履行 章规定的 员义务,坚持 内 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 内一律称同志。任何 组织和 员 不得侵害 员民主权利。


畅通 员参与讨论 内事务的途径,拓宽 员表达意见 渠道,营造 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健全 内重大决策论 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 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 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 员意见, 员有权在 的会议 上发表不同意见,对 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 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 的上级组织直至 提出。推进 务公开,发展和用好 务公开新形式,使 员更好了解和参与 内事务。


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 则。 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 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 员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坚持 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的代表大会。落实 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 列席 委有关会议、联系 员群众等制度。更好发挥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作用。健全 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 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按期进行 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


员有权向 负责地揭发、检举 的任何组织和任何 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员有权在 的会议上 有根据地批评 的任何组织和任何 员。 组织既要严肃处 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 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 失实举报的 员, 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 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 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八、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 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 证。必须严格标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规范程序,使选 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 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


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 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


选人用人必须强化 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规范操作。组织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 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 坚决禁止向 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 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唯票、 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 的干部政策, 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 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 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任何人都不准把 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 内不准搞人 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


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 纪国法的事情;


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 组织直 至 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 纯洁 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 员不能颐指气使, 员对 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干部是 的宝贵财富,必须既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 格监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爱, 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 中的失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 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 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 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践行正确政绩观,发扬钉钉子精神,力戒空谈,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做到守土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无私无畏,做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 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 纪处分;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九、严格 的组织生活制度


的组织生活是 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 组织对 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 的组 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 的组织生活活力。全体 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 的意识,时


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 员。任何 员都不能游离于 的组 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 的组织之上。每个 员无论职务高 低,都要参加 的组织生活。 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 度,确保 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员必须参加 员大会、 小 组会和上 课, 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 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 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 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领导干部要以普通 员身份 参加所在 支部或 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 员领导干部讲 课制度。每个 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 费, 费使用和 管理要公开透明。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 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 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定期、随机参加下级 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 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政治局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


员和 员之间、 员和 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


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 接受 员、干部约谈。


坚持对 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 员对照 章规定的 员标准、对照入 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 性分析,强化 员意识、增强 的观念、提高 性修养。对 性不强的 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 劝其退 或除名。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 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 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 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 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 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 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须坚 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 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 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


析原因,认真整改。对待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


搞无原则的纷争。


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坚决反 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 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 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 内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以及各 类工作总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既要讲成 绩和经验,又要讲问题和不足;既要注重解决问题,又要从 问题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 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 内政 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内不允 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 员。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 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 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


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 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 规干预司法。


营造 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 内民主监督渠道。 的 各级组织和全体 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 接受各方面监督。


内监督必须突出 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 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 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 员反映的问题,任何 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 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 性,通过 内 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 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 员,任何组


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


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强化上 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 止权力失控和滥用。


对 组织和 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 法进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 受指使对 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 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十二、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 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 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持 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 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考 验,用 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继承和发扬 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 美德,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 人的 高风亮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


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政


治局要带头执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 要坚持立 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 奉公,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 斗的作风,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 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财 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 霍国家和集体财物,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 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 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 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 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 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 组织。


全体 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 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 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 内 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 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反腐倡廉政治 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 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内决不允许有腐败 分子藏身之地。


加强和规范 内政治生活是全 的共同任务,必须全


一起动手。各级 委( 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 内政 治生活的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 内政治 生活制度体系,把加强和规范 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 处。深入开展 内政治生活准则宣传教育,把 内政治生活 准则列为 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落实 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委


( 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 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上级 组织要加强对下级 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级组织部门和机关 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 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


加强和规范 内政治生活,要从委员会、政治 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做起。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 岗位对 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职位越高越要自觉按照 提 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做到 性坚强、 纪严明,做 到对 始终忠诚、永不叛 。制定高级干部贯彻落实本准则 的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高级干部在遵守和执行 内政治生 活准则上作全 表率。


全面从严治 永远在路上。全 要坚持不懈努力,共同 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 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 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 2015 年 10 月 18 日印发)


中国共产 全体 员和各级 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 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 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 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 自律,接受监督,永葆 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 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共 2015 年 12 月 25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 要求,加强和改进 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 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 的 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 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 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 的宗旨和 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 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 活力和 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 要管 、从严治 ,始终保持 的先进性 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 章和其他 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 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 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 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 挥这些组织中 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 组织和广大 员,团结带领群


众实现 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 5 年。


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 的地 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 的地方委员 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 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 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 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 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 院主要负责人,同级 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 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 委和政府主要负 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 员。


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 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 代表大会或 者 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 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 的地方委 员会按程序免去其 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


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 籍、受到留 察看以上 纪


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 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 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 委可以任免下级 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 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 委根据工作需要, 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 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 11 至 13 人,市、县两级为


9 至 11 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 决定或者省级 委根据精神审批。


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 决定或者省级 委根据精神审批。


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 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 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 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 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上级 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 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 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 的地方委员会在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


上级 组织的指示和同级 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


地区的工作。


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 和上级 组织决策部署以及 同级 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 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 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 议通过重要 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 代表大会或者 代表会议,并对 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 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 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 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 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 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 内职务以上 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 政群机 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 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 的地方委员会职


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 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 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 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 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 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 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 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 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 干部;研究决定 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委书记主持 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 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 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 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 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 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 从严治 责任。


第十二条 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


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 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 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 当定期研究 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 委专题报 告 1 次抓 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 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 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 委书记抓 基层 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 建工作考核综合评 价体系,确保 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 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 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 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 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 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 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 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 决策部署 和上级 组织决定,坚决维护 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 署都必须以贯彻精神为前提。


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 委作 1 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 和上级 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 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 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 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 组织处理。


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 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 组织意见。需要同级 代表大会代表、下级 组织和 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 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 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


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


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 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 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


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 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 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 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 常委会审定或者 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 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 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 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 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 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


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 征询 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委 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 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 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 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委委 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 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 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 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 内职务以上 纪处分 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 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 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 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 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 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 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 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 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 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 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 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 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 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


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 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 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 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 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 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 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 工负责组织实施。


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 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 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 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 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 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 组织和 员群众 的监督,接受各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 代表大会代表 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 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 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


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上级 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 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 体工作由上级 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 委有关 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 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 纪政纪 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 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办公厅商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1996


年 4 月 5 日中共印发的《中国共产 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 组工作条例


(中共 2019 年 4 月 6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 组工作,坚持和加强 的全面领导,提高 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 挥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组是 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 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 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 对非 组织实施领导 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总 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 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 单位全面贯彻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 始 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 的领导,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 彻落实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 重大 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 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 ,担当管 治 主体责任,贯 彻新时代 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 的组织路线,推动 全面从严治 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 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 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 章 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 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 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 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五条 和地方各级 委加强对 组工作的领导。 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 组织领导。


委组织部门负责 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 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 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根据 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 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 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 员领导成员 3 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 组。


第七条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 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中管企业;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六)其他有必要设立 组的单位。


第八条下列单位经 批准,可以设立 组:


(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二)其他需要设立 组的单位。


第九条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 组:


(一)领导机关中的 员领导成员不足 3 人的;


(二)与 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三)由 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 的机关序列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五)共青团组织;


(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第十条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 组。


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 机关 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 组的,其办公厅(室) 不再设立 组。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 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 单位、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


(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设立分 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 组。


第十二条 组的设立,应当由 或者本级地方 委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 组,由本级 委授权 管委会 工委审批。 组不得审批设立 组。


分 组的设立,由 组报本级 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 组条件的, 或者本 级地方 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 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 要设立 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组织提出设立申


请,由 或者本级地方 委审批。


变更、撤销 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 组织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加挂 组 办公室牌子。


第十四条 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 负责人不是中共 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 宜担任 组书记的, 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组 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 员干部、派驻本 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 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 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 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 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总经 理担任。 组其他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的 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 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组成员一般设 3 至 7 人。副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企


业 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9 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 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个别工作部门确需增加的,按程序报请省级 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 9 人。


第十五条 组成员除应当具备 章和《 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 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


应当有 3 年以上 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 组成员应当


有 5 年以上 龄。


组成员的任免一般由批准设立 组的 组织决定。实 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 组的,其 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执行。分 组成员的任免由上级单位 组决定。企 业 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十六条 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 的建设 的领导,推动 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 令和社会共识,确保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 以及上级 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 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 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 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 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组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组必须坚持 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 的建设的领导, 落实新时代 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 责任,提高 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 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 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 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 为核心的 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引导 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 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


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 管干部、 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 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 的基层组织建设和 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 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 员、处分 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八 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 的纪律建设,履行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 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 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 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 的 机关工委对本单位 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 的机关 工委对其履行机关 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 建第一责任人职责, 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 的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 外干部、人才的培 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 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 量,完成 以及上级 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条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 组,可以讨论和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


部队伍管理、 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 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法律法规相符合,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必须经 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 组书记主持 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


主持 组会议,组织 组活动,签发 组文件。


组副书记和 组其他成员根据 组决定,按照授权负 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组书记空缺时,上级 组织可以指定 组副书记或者 组其他成员主持 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 内政治生活,严守 的纪律规矩,弘扬 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在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同志为核心的 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 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


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 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 决策部署以及上级 组织 决定, 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 精神为前提, 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 权威和集 中统一领导。


第二十四条 下列 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 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 组 的领导或者指导:


(一)人大常委会机关 组、政府机关 组、政协机关 组,分别接受人大常委会 组、政府 组、政协 组的领导;


(二)政府工作部门 组、政府派出机关 组、政府直 属事业单位 组,接受政府 组的指导督促;


(三)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 组,接受部门 组的 指导督促;


(四)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 组,接受上级单位 组的 领导。


组织部负责全国国有企业 建工作的宏观指导,会 同国务院国资委 委履行对中管企业 建工作的具体指导职 能,国务院国资委 委履行对中管企业 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职责。


第二十五条 分 组应当接受上级单位 组的领导,上级单位设立机关 组的,还应当接受机关 组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 重大事项请示


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 组织和其他有关 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 组、政府 组、政协 组、法院 组、检察院 组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 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 组织以及本单位 员群众 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组应当按照规定实 行 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 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 组成员集 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 上,不得独断专行。 组其他成员应当对 组讨论和决定的 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 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 组织 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以 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 组成员代表 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 组集 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 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 组审定或者 组书记


批准。


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 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 以及上级 组织、 组的有关精神。


第五章决策与执行


第三十条 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


第三十一条 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 定。


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 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组讨论和决定基层 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 员、处分 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 章 规和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组决策一般采用 组会议形式。 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组会议议题由 组书记提出,或者由 组其他成员提 出建议、 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 通知 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 组成员到会方


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 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 组成员到会。 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 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组会议议题涉及 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 组成 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组会议可以请不是 组成员的本单 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 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 组会议。


第三十四条 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 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 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 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


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 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 组决策。 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 组决策贯彻落实。


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 组 决策落实。


第六章 组性质 委


第三十六条 组性质 委,是指 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 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


组性质 委,由上级 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 选举产生的地方 委和基层 委。


第三十七条下列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 组性质 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 家工作部门;


(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 工作部门;


(四)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


(五)金融监管机构;


(六)中管金融企业。


地方国家机关设立 组性质 委,一般应当同国家 机关对应。


第三十八条 组性质 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一般应当由 或者本级地方 委审批。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


组性质 委,根据 授权可以负责审批下属单位 组性 质 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组性质 委根据需要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 可以设立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组性质 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 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 组织的工作,讨论和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 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建立 组( 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批准设立 组( 委)的 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 组( 委) 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建立 组( 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 设立 组( 委)的 组织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 的 有关工作机关、 的机关工委参与。


实行双重领导且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 组( 委) 及其成员,可以由上级单位 组( 委)会同地方 委组织开展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 组性质 委及其成员,由上级单


位 组性质 委组织开展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


求地方 委意见。


组( 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 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 组织和 员群众的监督,纳入 巡视巡察范围和 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四十一条 组( 委)及其成员、有关 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 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 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 组( 委) 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 组( 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组( 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 组( 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组( 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 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 轻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组性质 委、机关 组、分 组的设立


和运行等,除本条例有专门规定外,适用 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组( 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组织部会同办公厅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6 日起施行。2015 年


6 月 11 日中共印发的《中国共产 组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 组( 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 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 2018 年 10 月 28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 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 要管 、全面从严治 要求,全 面提升 支部组织力,强化 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 支 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 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 共产 章程》和有关 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支部是 的基础组织,是 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 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 的全部 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 员、管理 员、监督 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 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 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 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 讲政治,坚决维护总书记 的核心、全 的核心 地位,坚决维护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 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 员、 群众听 话、跟 走,成为 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 内民主,尊重 员主体 地位,严肃 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 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 性创造性,确保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 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 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 支部。


支部 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0 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 支部设置形式,使 的组织和 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


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 支部。


正式 员不足 3 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 支部。联合 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 5 个。


为期 6 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 支部。


流动 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 由流出地 组织商流入地 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 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 员 支部。


第六条 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 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 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


基层 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 员大会选举产生 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 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 和选举结果由基层 委报上级 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 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 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对因 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 支部,上级 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 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 或者单位基层 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


位基层 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 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 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 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 支部。


临时 支部主要组织 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 监督 员,对入 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 员、处分处置 员,不收缴 费,不选举 代表大会代表和 进行换届。


临时 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 组织 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 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基本任务第九条 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 和执行 、上级 组织及本 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 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 员先 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 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常态化制度化,学习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 的基


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 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 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 教育,提高 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 性,严格 的 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 的纪律,监 督 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 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 进流动 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 员和老 员。做好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 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 的政策,经常了解 群众对 员、 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 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 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 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 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 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 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 员。发现、培养和推荐 员、 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 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 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 的建设、 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及时向上级 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 员、群众自觉抵制 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 员、群众通报 的工作情况,公 开 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不同领域 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 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 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 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 美丽乡村。贫困村 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 贫攻坚战。


(二)社区 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 各项工作,围绕巩固 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 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 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 支部,保证监督 和 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 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 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 支部,保证监督 的教育方针贯彻落 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


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 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 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 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 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 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 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 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 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 和国家机关中的 支部,围绕服务中心、 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 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 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 员 支部,组织流动 员开展政治学习, 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 员履行 员义务,行 使 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 支部的流 动 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 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 支部,宣传执行 的路线方针 政策,根据 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 的组织生 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支部 员大会是 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 由全体 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


支部 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 支部委员会的 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 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 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 代表大会的代表; 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 员和预备 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 取消预备 员资格;讨论决定对 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 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 须经过 支部 员大会讨论。


支部 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 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 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 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 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是 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以随


时召开,对 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 支部 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 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 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员人数较多或者 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


分散的 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


小组,并设立 小组组长。 小组组长由 支部指定,也 可以由所在 小组 员推荐产生。


小组主要落实 支部工作要求,完成 支部安排的任务。 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组织 员参加政治学习、


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支部 员大会、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 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 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 小组会由 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支部应当严格执行 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 内政治生活 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 支部或者 小组组织 生活。


第十六条 支部应当组织 员按期参加 员大会、 小组会和上 课,定期召开 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 性锻炼, 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 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课应当针对 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


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 员领导干 部应当定期为基层 员讲 课, 委( 组)书记每年至少 讲 1 次 课。


支部每月相对固定 1 天开展主题 日,组织 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 日 开展前, 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 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 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 员,所在单位 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 支部或者 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 会一般以 支部 员大会、 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 小组会 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 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 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 员,组织 员对照合格 员标准、对照入 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 行 性分析。


支部召开 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 员互评、民主 测评的程序,组织 员进行评议。 员人数较多的 支部,


个人自评和 员互评可以在 小组范围内进行。 支部委员


会会议或者 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 员日常表现情况,提 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 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支部委员之间、 支部委员和 员之间、 员和 员之间,每年谈心 谈话一般不少于 1 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支部应当注重分析 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 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 况的 员, 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 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 员, 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 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有正式 员 7 人以上的 支部,应当设立 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一般不超过 7 人。


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 等,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正式 员不足 7 人的 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


设 1 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村、社区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其


他基层单位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 3 年。


支部委员会由 支部 员大会选举产生, 支部书记、 副书记一般由 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 支部书记、副书记由 支部 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 支部委员,报上级 组织备案; 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 组织批准。 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 组织可以指派 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 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 组织隶 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 组织对任期届满的 支部, 一般提前 6 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 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支部书记主持 支部全面工作,督促 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 支部委员会自身 建设,向 支部委员会、 员大会和上级 组织报告工作。 支部副书记协助 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支部其他委


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 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 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 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 1 年以上 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 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 优秀 员担任 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 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 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 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 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 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 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 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 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 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 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 组织可以选派 员干部担任专 职 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 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 支部书记。没有合 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 组织选派 支部书记。


加强 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 员作为 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 支部书记


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上级 组织应当经常对 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支部书记培训纳入 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 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组织部组织开展 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 组织隶属关系, 分层分类开展 支部书记全员轮训。 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 1 次县级以上 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 防止频繁参训,确保 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 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 的 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 务工作基本要求, 的 优良传统和作风, 规 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 支部书 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 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 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 支部书记给予 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 组织和 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 组织和 支部 员大会述 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 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 支部工作机制。


对不适宜担任 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 组 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 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 委( 组)应当把 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 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 1 次 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 委( 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 支部工作联系点, 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 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 支部增 量,提升中间 支部水平,整顿后进 支部。加强 支部标 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 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 加强对 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 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 支部了解掌握 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 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 支部书记纳入县级 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社区 支部工作纳入县级 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 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 委书记


抓基层 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 管 治 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 支部建设不力、 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 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 对 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 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 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 组织应当为 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 支部运转经费 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 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 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 织和社会组织 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 等领域基层 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 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 的活动、提供便民 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 委管理的 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 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 支部、困难国有企业 支部、非 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支部、流动 员 支部、离退 休干部职工 支部等开展 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 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 2018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 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 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 2019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 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 的组织路 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 的工作,充分发 挥机关基层 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根 据《中国共产 章程》和有关 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 组织在上级 的委员会或者 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 组( 委)(包括不设 组、 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 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 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机关基层 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


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 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 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 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同志为核心的 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 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 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机关基层 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 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 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 要管 、全面从严治 ,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 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 建 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 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 建工作实效。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机关 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 的基层委员会。


员不足 10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 组织批准,也可


以设立 的基层委员会。 的基层委员会由 员大会或者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机关 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六条 机关 员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设立 的总支部委员会。 员不足 5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 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 的总支部委员会。 的总支部委员会 由 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 员 3 人以上的,成立 支部。正式 员 7 人以上的 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 员不足 7


人的 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 期一般为 3 年。


第八条 机关基层 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 组织批准。


机关 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 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 员会的书记,应当由本单位 员负责人担任。 员人数和直 属单位较多的机关 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支部 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 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在 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 组织同意。


第九条 机关 的基层委员会应当设立机关 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机关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机关 的基层委


员会副书记担任。机关 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 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 的基层委员会和 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 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条 机关 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 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 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 、 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 组织战 斗堡垒作用和 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 织 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 员深入学习 的创新理论,学习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学习 的基本知识和 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 学习 章 规 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 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对 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 的


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 的纪律,监督 员切实履行义务, 保障 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 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 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 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 员、 的工作 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 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 做好发展 员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协助 组( 委)管理机关基层 组织和群团组 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 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 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 的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主要包括:


(一)维护 章和其他 内法规,经常对 员进行遵守 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 纪的决定。


(二)检查 组织和 员贯彻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议的情况,对 组织和 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


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 的基层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 、加 强 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处置 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 谈函询。


(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 组织和 员违反 章和其他 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 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 员控告和申诉;保障 员权利。


第四章 的政治建设


第十二条 机关基层 组织必须把 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 的政治建设责任,推动 和国家机关彰显政治属 性,在加强 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


第十三条 坚持以 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 员、干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自觉做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把不忘 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 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 员、 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锤炼 员、干部忠诚干净 担当的政治品格。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提高 员、


干部运用 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有计划


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第十四条 坚持 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 员、干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 为核心的 保持高度一致。严明 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严肃 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 内政治文化。加强对 忠诚教育,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强化制度执行力,推动 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 法规、制度措施,提升治理效能。发扬斗争精神,有效防范 化解风险。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 的 群众路线,完善 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为群众办实事、 解难事。


第十六条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教育引导 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 风,真抓实干。


第十七条 围绕 和国家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 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 会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纪律和廉政教育,政治品德、


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弘


扬优良传统作风,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将解决思 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定 期向 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 组( 委)汇报机关思 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机关基层 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提高机关 员学 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 员和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组织 员认真参加 内集中学习教育。 落实 员领导干部讲 课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 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 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 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分析 员思想状况,提高“三 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 员和主题 日等 制度,完善重温入 誓词、入 志愿书等活动。 员领导干 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 支部建设成为先 进 支部。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 员。


第二十条 做好 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 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 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 员需


求,及时反映涉及 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


职、牺牲 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 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 员、流动 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 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创建 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 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 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 引导和激励 员带头贯彻落实 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 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 创新业绩。


第二十二条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 员,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第六章 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 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机关 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 内民主,充分发挥机 关基层 组织和广大 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 维护 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 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机关基层 组织负责 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 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尊重 员主体地位,保障 员民主权利,


落实机关 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 务 公开,健全 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 员参 与讨论 内事务的途径,拓宽 员表达意见渠道。机关基层 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 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机关基层 组织应当加强对 员特别是 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保证 员严格遵守 章 规 纪、 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 的团结和统一,增强 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一)定期检查、通报 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上 级 组织报告 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二)督促开好 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本单 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三)机关基层 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 员领导 干部民主生活会和 组( 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 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 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 组织和本单位 组( 委)反映;


(五)了解 员、干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向上级 组织和本单位 组( 委)报告;


(六)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机关 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七)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支持 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义务,防止各 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机关基层 组织应当对 员、干部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 严重的向上级 组织报告。对违犯 纪的 组织和 员依规 依纪恰当予以处理。


第七章 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机关基层 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强 的工作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 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坚持把 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 从事 务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 务工作人员 队伍。


第三十条 机关专职 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 1%至 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当保证有专人负责。机关 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 应当适当增加人员。机关专职 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 关行政编制。


第三十一条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


要求,加强机关基层 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 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 组织领导班子 的管理。定期安排机关 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 组织 负责人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 组织负责人进行任职培训。第三十二条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 务工作人员与行


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把兼职的 务工作人员开展 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 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机关 建工作在各级 委领导下,由同级 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单位 组( 委)具体领导 和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条 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所属机关 的工作,指导督促各单位 组( 委)落实机关 建主体 责任。定期对各单位 组( 委)、机关基层 组织、 员领 导干部落实机关 建工作责任制、机关 建重点工作和重要 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同级 委报告有关情况。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纪委监委的派出机 构,在同级纪委监委、 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领


导各单位机关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组( 委)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 组织的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 主体责任。


组( 委)应当定期研究机关 建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任务。通过机关基层 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 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支持机关基层 组织对 员特别是 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 建工作制度体系,加强 建工作保障。


组( 委)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 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 建工作。 组( 委)每年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抓机关 建工作情况、接 受评议。


第三十六条 对 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下级单位 建工作, 组( 委)应当加强与其所在地 委的沟通配 合,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对归口领导或者管理的单位 建工作, 组( 委)应 当加强监督指导,履行全面从严治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 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 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换届、委 员会组成以及机关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书记、副书 记的任免等,经 组( 委)讨论决定后,报 的机关工作 委员会审批。


机关 的基层委员会审批预备 员或者预备 员转正,


应当提前报 组( 委)讨论决定。机关不设 的基层委员 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 员或者讨论预备 员转正,应当经 组( 委)审核把关后,报 的机关工 作委员会审批。


组( 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处分 员有 关事项,在作出 纪处分决定前应当与派驻纪检监察组交换 意见。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处分决定和材料应当按照要求 报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落实机关 建责任、加强机关 建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地方各 级 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 1 次 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三十九条 开展 组织书记抓基层 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 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每年向同 级 委述职,机关基层 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 组织述职, 接受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 机关基层 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保障“三会一课”、主题 日、 员和入 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需要。 费主要作为 员 教育经费的补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 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以及群团机关的 组织。 组织关系在 的机关工作委 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 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 2019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 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 的组织路 线,坚持和加强 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 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企业 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 的全面领导,坚持 要管 、全面从严治 , 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国有企业 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 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 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 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 发展成果检验 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 管干部、 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 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 支部建设,增强基层 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 主人翁地位,巩固 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 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设立 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 员人数不足 100 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 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 委。


员人数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设立 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 总支)。 员人数不足 50 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 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 总支。


正式 员 3 人以上的,成立 支部。正式 员 7 人以上


的 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经 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 组,中管金融企业 设立 组性质 委。


第五条国有企业 委由 员大会或者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 员


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 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 组织一般应当提前 6 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企业直属企业(单位) 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 央企业 委( 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 内有关规定 办理。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 员代表大会, 可以为 组织隶属地方 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 表名额。


第六条国有企业 委一般由 5 至 9 人组成,最多不超


过 11 人,其中书记 1 人、副书记 1 至 2 人。设立常务委员


会的, 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 5 至 7 人、最多不超过 9 人,


委委员一般 15 至 21 人。 委委员一般应当有 3 年以上 龄,其中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 委委员应当有 5 年以上 龄。


国有企业 总支一般由 5 至 7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9 人;


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一般不超过 7 人。正式 员不


足 7 人的 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支部( 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 1 年以上 龄。


第七条 国有企业 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 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 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 组织批准。


企业 委( 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 派直属企业(单位) 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 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 的组织,理顺 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 配好 组织负责人和 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 的工作。


第十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 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 组织批准,可 以成立临时 组织。临时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 的 组织指定。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 委( 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 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 员


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 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学习宣传 的理论,贯彻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监 督、保证 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 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 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 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 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推动全面从严治 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 组织建设和 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 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 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 支部( 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 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 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宣传和执行 、上级 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


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 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 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 员工 作,严格 的组织生活,组织 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 员 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 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 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 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 的建设、 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及时向上级 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 员、群众通 报 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 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 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 障等重要事项,明确 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 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


地位。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委( 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 中符合条件的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委( 组)。


委( 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员总经 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 长的,根据企业实际, 委书记可以由 员总经理担任,也 可以单独配备。


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 委书记和 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 员的,一般应 当担任 委副书记。


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 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 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 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 员总经理担任 委副书记。


企业 委( 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 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 建工作。规模 较大、职工和 员人数较多的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 地方国有企业 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国有企业 委( 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


确需兼任的,报上级 组织批准。


国有企业 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 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必须落实 组织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 委( 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 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 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 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 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 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 委( 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国有企业 委( 组)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


的事项清单,厘清 委( 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 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 支部( 总支),一般由 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


支部( 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 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 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 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 重点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 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 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 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 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 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 参与公司治理。


第五章 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 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


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 委( 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强化政治理论教育、 的宗旨教育、 章 规 纪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引导 员认真学习 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 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 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严肃 的组织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 评议 员和主题 日等制度,增强 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 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重温入 誓词、重温入 志 愿书等有效做法,落实 员领导干部讲 课制度。


第二十条强化 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 员组织关系, 督促 员按期足额交纳 费,增强 员意识。加强和改进青年 员、农民工 员、出国(境) 员、流动 员、劳务派遣制员工 员的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做好离退休职工 员、兼并重组和破产企业职工 员管理服务工作。


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关爱 员,建立健全 内关怀帮扶机制,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功勋荣 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经常联系关心因公伤残 员、老 员、 生活困难 员和因公殉职、牺牲 员的家庭,帮助解决实际 问题。


严格执行 的纪律,对违犯 的纪律的 员,按照 内


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 员。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 首位,重视在生产经营一线、青年职工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 员,力争每个班组都有 员。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 员,把 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对技术能手、青年专家 等优秀人才, 组织应当加强联系、重点培养。


第二十二条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开展 组织活动, 通过设立 员责任区、 员示范岗、 员突击队、 员服务队等形式,引导 员创先争优、攻坚克难,争当生产经营的能手、创新创业的模范、提高效益的标兵、服务群众的先锋。 引导 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注重发挥 员在区域化 建和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的政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 组织必须把 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担负起 的政治建设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 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坚决 落实 决策部署,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发 展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坚持用 的创新理论武装 员干部职工,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引领职工群众 听 话、跟 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 义教育,抓好形势政策教育。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培育家国情怀, 增强应对挑战的斗志,提升产业兴国、实业报国的精气神。 深化文明单位创建,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文 化体育活动,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大力宣传、表彰先 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 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新时代国有企业职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健全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基层联系点、 员与职工结对帮带等制度,定期开展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有针对性做好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意在企业改革重组、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和企业破产等过程中,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解决职工群众困难,引导职工群众拥护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第二十七条 坚持 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


纽带作用,推动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围绕企业改革发 展和生产经营建功立业,多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 护和发展职工群众利益。


第七章 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 组织应当落实 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 员参与 内事务的途径, 推进 务公开,建立健全 员定期评议 组织领导班子等制 度。落实 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代表联系 员群众 等制度,积极反映基层 组织和 员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落实全面从严治 责任,强化政治监督, 加强对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 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上级 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落实 内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内监督制度


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内设纪检组织、 委工作机构、基层 组织和 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 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实谈心谈话制度, 加大提醒、函询、诫勉等力度,通过巡视巡察、考察考核、调研督导、处理信访举报、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式,督促企业领导人员依规依法用权、廉洁履职。


善用企业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等监督力量,发挥 职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 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 委推进全面从严治 、加强 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各级纪委监委派驻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 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企业 委( 组)实行 监督,督促推动国有企业 委( 组)落实全面从严治 主 体责任。


第八章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各级 委应当把国有企业 的建设纳入整


体工作部署和 的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管人管 建相统一的


原则,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形成 委统一 领导、 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组( 委)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 组织 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组织部负责全国国有企业 的建 设工作的宏观指导。


企业直属企业(单位) 建工作,以企业 委


( 组)领导、指导为主,企业所在地的市地以上 委协助。 中管金融企业 委垂直领导本系统的 组织,负责抓好


本系统 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 组织履行 的建设主体责任, 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 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 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 建工作。


各级 组织应当强化 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 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 全面推行 组织书记抓基层 建述职评议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 作为企业领导人员政治素质考察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 据。


企业 组织每年年初向上级 组织全面报告上年度 建


工作情况,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本企业 组织报告抓


建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 委按照有利于加强 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 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分属两个部门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


第三十六条 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 务工作人员。选优配强 组织书记,把 支部 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台阶。注重选拔 政治素质好、熟悉经营管理、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威 信的 员骨干做企业 建工作,把 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 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 推动 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


加强对 支部书记和 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 支部 书记和 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 1 次集中培训。新任 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


第三十七条 通过纳入管理费用、 费留存等渠道,保障企业 组织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纳入管理 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建好用好 组织活动阵地。


建立 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推进 支部标准


化、规范化建设,抓好软弱涣散基层 组织整顿提升。注重 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和新媒体平台,增强 组织活动和 员 教育管理工作的吸引力、实效性。


第三十八条 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对国有企业 的建设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或 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 企业,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国有企业 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 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 2018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农村工作在 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全 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 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 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 对农村 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 向基层延伸,提高 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 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 的委员会( 以下简称乡镇 委)和村 组织( 村指行政村) 是 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是 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 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 位不动摇。


第三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总书记


的核心、全 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 权威和集中统一 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 个服从”,坚持 要管 、全面从严治 ,以提升组织力为 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 的主张、贯彻 的决 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 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 的基层委员会。乡镇 委每届任期 5 年,由 员大会或者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 组织。有正式 员 3 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 支部;不足 3 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


合成立 支部。 员人数超过 50 人的村,或者 员人数虽不


足 50 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 的总支部。 员人


数 100 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 委批准, 可以成立 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 支部;村 的委员会 受乡镇 委领导。


村 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由 员大会选举产生。 员人数 500 人以上的村 的委员会,经乡镇 委批准,可以由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 员


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 的基层组织。这些 组织,除 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 委领导。


第七条 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 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 组织,一般由所在村 组织或者乡镇 委领导。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 织中成立的 组织,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 组织或者县级 委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 组织。


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 组织,必须经乡镇 委或者以 上 组织批准。


第八条乡镇 委一般设委员 7 至 9 名,其中书记 1 名、


副书记 2 至 3 名,应当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书记由 委委员兼任。 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应当进行 合理分工,保证各项工作有人负责。


村 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3 至 5 名,其中书记 1 名,


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1 名;正式 员不足 7 人的支部,不设


支部委员会。村 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5 至 7 名,其


中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纪检委员 1 名。村 的委员会一


般设委员 5 至 7 名,最多不超过 9 名,其中书记 1 名、副书


记 1 至 2 名、纪委书记 1 名。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九条乡镇 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上 级 组织及本乡镇 员代表大会( 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 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 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 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 事项,经乡镇 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 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 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镇 委自身建设和村 组织建设,以及其 他隶属乡镇 委的 组织建设,抓好发展 员工作,加强 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 的纪律,监督 员干部和其他任 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 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 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


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条村 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上 级 组织及本村 员大会( 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 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 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 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村 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 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 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 员工作。维护和执行 的纪律。 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


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


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 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一条 员人数较多的村 支部,可以划分若干 小组。 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 员学习 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 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 委员会、 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 员、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十二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体任务包括: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 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 包关系,走共同富裕之路。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应当同支持和 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


(三)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


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四)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农业农村 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 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六)组织 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运用科 技发展经济。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


第十三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巩固发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 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 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 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第五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


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育群众,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第十六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 弘扬时代新风。


第十七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 组织和 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引导群众自觉听 话、感 恩、跟 走。


第十八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 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 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 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


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


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 活动。必须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旗帜鲜明反对各种错误 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六章乡村治理


第十九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 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村 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 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 员担任, 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 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 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 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 组织提 议、村“两委”会议商议、 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 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 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


升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


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 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 黑恶势力“保护伞”。


第二十一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 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 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二十二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保障和改善民生, 努力解决入园入托、上学、就业、看病、养老、居住、出行、 饮水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等人群的关爱服务。投放农村的公共服务资源,应当以乡镇、村 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保证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


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七章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必备知识技能。懂农业,掌握“三农”政策,熟悉农村情况,有能力、有措施、有办法解决实际问题;爱农村,扎根农村基层,安身安心安业,甘于奉献、


苦干实干;爱农民,对农民群众充满感情、始终放在心上,


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与农民群众想在一起、干在 一起,不断创造美好生活。


各级 组织应当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不断 提高素质。县级 委每年至少对村 组织书记培训 1 次。


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 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 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第二十五条 乡镇 委领导班子应当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善于结合实际开展 工作的 员干部组成。乡镇 委书记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论 和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群 众工作能力、处理农村复杂问题的能力,熟悉 务工作和“三 农”工作,带头实干、敢抓敢管。


注重从优秀村 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 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村 组织书记中 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重视发现培养选 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二十六条 村 组织领导班子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


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 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 员组成。村 组织书记还应当 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甘 于奉献、敢闯敢拼。


村 组织书记应当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 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的 员培养选 拔。每个村应当储备村级后备力量。


村 组织书记由县级 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 组织可以向村 组织选派第一书记。


第二十七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坚定执行 的政治路线。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 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 保持高度一致,组 织推进农村深化改革,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 定,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八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 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事项必须实事求是, 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九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新时代 的组织路线。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建强战 斗堡垒,把 员组织起来,把人才凝聚起来,把群众动员起 来,合力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


第三十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 的群


众路线。决定重大事项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 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 生产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三十一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 的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 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 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应当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 的作用,敢于负责。委员应当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 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乡镇 委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民主生活会,村 组织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 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 员、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 员认真学习和忠实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 内主题教育活动,学习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形势政策、科学文化、市场经济、 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


县、乡两级 委应当加强农村 员教育培训,建好用好


乡镇 校、 员活动室,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 员教


育。乡镇 委每年至少对全体 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 1 次。


第三十四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 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村 组织应当以 支部为单位, 每月相对固定 1 天开展主题 日,组织 员学习 的文件、上 课,开展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突出 性锻炼,防止表面化、形式化。 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 员讲 课。


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第三十五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 员制度。对优秀 员,进行表彰表扬;对不合格 员, 加强教育帮助,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 、 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第三十六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教育和监督 员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 员的各项权利。推进 务公开,使 员对 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三十七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流动 员教育管理。流入地 组织应当及时将外来 员编入 的支 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和 的活动。流出地 组 织应当加强对外出 员的经常联系,可以在外出 员相对集 中的地方建立流动 员 组织。


流动 员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 组织汇报 1 次在外情况。


第三十八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执行 的纪


律。经常对 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员违犯 的纪律,应


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 组织报告。对于受到 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加强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九条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把政治 标准放在首位,做好发展 员工作。注重从青年农民、农村 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 员,注意吸收妇女入 。


村级 组织发展 员必须经过乡镇 委审批。


第四十条 农村 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投身乡村振兴,带领 群众共同致富。


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 员联系农户、 员户 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 员分配适当的社会 工作和群众工作,为 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章领导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各级 委特别是县级 委应当高度重视 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应当作为市县乡 委书记 抓基层 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 容, 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


据。县级 委组织部门应当以足够精力抓好 的农村基层组


织建设。


对 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 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督 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二条 各级 委特别是县级 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 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


乡镇 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 镇 委书记和 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 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十三条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治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构建权责相称、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保证乡镇工作力量。乡镇应当设立 建工作办公室或者 建工作站,配备专职组织员, 配强 务力量。加强乡镇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和周转房建设,改善乡镇干部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 各级 委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村 干部基本报酬,发放人数和标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从实际 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落实村级组


织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 员活动经费。建好管好用好村


级组织活动场所,整合利用各类资源,规范标识、挂牌,发挥“一室多用”的综合功能,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


第四十五条 各级 组织应当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和 员,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 理上关怀,宣传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彰显榜样 力量,激励新担当新作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可以根据本条例, 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1999


年 2 月 13 日中共印发的《中国共产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 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 2010 年 8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 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 的建设,办好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 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 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执行 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 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 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 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


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 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 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 的委员会由 员大会或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 的委员会对 员大会或 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 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 组织批准, 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由 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 的委 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 的委员会每 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 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


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 员人数,经学校 的委员会批准,设立 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 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 的委员会。 员 100 人以下,50 人以上的,设立 的总支部委员会。 员不足 50 人的,经学校 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 的总支部委员会。 的委员会由 员大会或 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或 4 年; 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 员大会选举产生。 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 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 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员 7 人以上的 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 员大会选举产生; 员不足 7 人的 支部,不设


支部委员会,由 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选副


书记 1 人。 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


副书记每届任期 2 年或 3 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 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 支部一般按院


(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 支部可以按年级 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 员达到 3 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 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 支部一般按部门 设置。正式 员不足 3 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


联合成立 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 员编入 的组织,开展 的活动。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 的委员会按照 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 中 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 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 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 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 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 建设。


(四)按照 要管 、从严治 的方针,加强学校 组 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 建设。落实 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 组织的战斗堡


垒作用和 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 组织的要求组织 员认真学习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 员 学习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 的基本知识,学习科 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 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 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 派的基层组 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 无 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 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 系) 级单位 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 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 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 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 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 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 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 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 组织的决 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 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 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 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 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 员布置做群众工作 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 积极分子做好发展 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 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 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 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 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 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 组织的决


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 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 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 员的 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 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 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 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 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 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 序发展学生 员,不断扩大学生 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 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 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 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 员大 会或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 的委


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 的章程和其他 内法规,对 员进行遵纪 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 纪的决定。


(二)检查 组织和 员贯彻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情况,对 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 的委员会加强 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 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 的组织和 员违反 的章程和其他 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 员的处分。


(五)受理 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 的章程规定的 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 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 的委员会和上级 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 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 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 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


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 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 员努


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 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 内生活制度,严格 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 员 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 评议 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 进。妥善处置不合格 员,严格执行 的纪律。


加强流动 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 员编 入 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 员的教育管理 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 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 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 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 员 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 员主体地位,保障 员民主权利,推进 务公开,营造 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 内民主建 设。学校 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 员的 意见, 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 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 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 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 的委员会应当建立 校。 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 员、干部和入 积极分子。


第六章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 的委员会要坚持 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 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 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校 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 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 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 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 本单位 组织可以向学校 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 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 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 外干部的培养选拔。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 的委员会要坚持 管人才的


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


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 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 务素质。


第七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 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牢牢把握 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 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的教育, 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 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 史和国情教育,社 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 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 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 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第三十条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 紧紧围绕


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 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 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 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 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 务工作和 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 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 1%左右;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 实关心、爱护 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 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 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 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 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 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 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 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 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 1990 年 6 月 27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 的民主集中制,完善 内选举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 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 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 组 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 员大会选举产生。 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或所辖 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 组织批准,可以召开 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 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 察看处分的 员在留 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预备 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 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


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 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 100 名至 200 名,最多不超过 300 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 组织按照有利于 员了解和直接参与 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 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 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 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 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 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 员大会或 员代表大会 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 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 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 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


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 20%。


第十三条 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 员的意见确定,在 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 员大会的,由上届 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 组 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 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 员 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 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 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 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 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 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 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 员代表大 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 员大会


或 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 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 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 组织审查同意 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 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 员 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 组织审查同意后,在 员 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 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 1 至 2 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 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 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 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 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 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 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 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 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 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 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 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召开 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 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 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 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 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员大会或 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 员或各


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 员或代表中推选,经 员大 会或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 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


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 员或 员代表不能委托他 人代为投出。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 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 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 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 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 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 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 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 关 组织、 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 员大会或 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 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 例执行。


中国共产 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共 1994 年 1 月 26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 的民主集中制,完善 内选举制度,加强 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 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 作。


第三条 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 的委员会批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 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 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


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 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 代表应是共产 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 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 性原则办事,严守 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第九条 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 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 内民 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 百至八百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 百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 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


员和所辖 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代表名额。


第十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 的委员会按照所辖 组织的数量、 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 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 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 员占 员总数的比例。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二条 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 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 组织或多数 员的意 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选举单位召开 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 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 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 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


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 的委


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 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 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 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 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五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 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 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七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 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 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 政机关、群众组织和


下一级 政机关中的 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 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 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报上级 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 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 选举。


第十九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 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 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 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 的委


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 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 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 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 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 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委员会审 批;其他 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 一级 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 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 例; 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 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 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 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


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


开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 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当选的 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 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 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 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 的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 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 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 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 的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 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主席团或选举单位 组织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


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 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 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 通过。


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 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 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 委批 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四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五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 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


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六条 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七条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 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 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 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 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 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 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 选人,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 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 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 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三十九条当选的 代表大会代表, 的委员会委员,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当选的 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


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画排列;


当选的 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 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七章监督和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 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 章的情况,上一级 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 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 的委员会 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 组织或 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 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第四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 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


某些变通办法的,应报上级 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 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 2015 年 5 月 18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 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 是增强 的阶级基础、扩大 的群众基础、巩固 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 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 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


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 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 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 派成员;


(二)无 派人士;


(三) 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 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 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 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 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和省市两级 委派出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委,应当设置 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 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和地方各级 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 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 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 委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 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


政策纳入各级 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


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 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 外代表人士,尊重、 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 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 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 委( 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 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 委( 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 委( 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 外朋友。


第七条统战部是 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 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 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 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 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


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 派,牵头协调无 派人士工作, 研究贯彻做好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 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 主 派和无 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 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 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 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 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 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 台湾和海外有关 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 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 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 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


作,协助民主 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 外代表


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 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 委 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 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 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 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 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统战部领导社会主义学院 组,指导社会 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 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 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 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 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 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 委常委担任或者兼 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 同级 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重大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 领导的多 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 同各民主 派实行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 派是接受中国共产 领导、同中国共产 通力合 作的亲密友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 。


无 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 、有参政议政愿望和 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 分子。


民主 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 共产 领导的政治协商。无 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 派履行 职能。


第十二条 政 协商是中国共产 同民主 派的政治协商。政 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 全国和地方各 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 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 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 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 统一战线和多 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 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 形式。


和地方各级 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 协商。


支持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 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 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 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 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 派和 无 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 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 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 派负责人、无 派人士参加 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 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 派负责人、无 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 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 和各民主 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 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 派的 监督。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


共产 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 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 委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 委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 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 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 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 法监督工作;


(六)受 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 派成员、无 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 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 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 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 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 委应当支持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 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 基础;


(二)支持民主 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


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 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 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 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 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 派人士的机制,为无 派人士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联 合 校的作用。


第四章 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 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 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 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 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组( 委)负责本领域、 本单位 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 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 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 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


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


牵头、 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 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 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 联系留学人员 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 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 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 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 的领导,坚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 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 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 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 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 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 中华文化、中国共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 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 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 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 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 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


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 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 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 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 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 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 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 建设,巩固和发展 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 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


(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 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


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 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


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 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 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 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 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 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 建工作。工商联 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 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 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


者区域性 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 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 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 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 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和地方各级 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 导。工商联 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 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 的方针政 策和 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 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 外 干部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 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 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


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 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 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 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 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 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 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


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 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 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 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 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 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 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 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 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 外干部纳入 政领 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 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 外代表人士。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 派成员或者无


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 外人大代表、 外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 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 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 外干


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


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 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 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 2 名左右 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 60%,常委不少于 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 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 派成员或者无 派人 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 外代表人 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 内的 由组织部门提名, 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 派 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 派、工商联 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 组意见。 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 门报同级 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 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 外干部,符合条件


的 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 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 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 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 事室中共 员参事不超过 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 外代表人士。


聘请 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 举荐 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 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 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 外代 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 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 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 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 价,并征求企业 组织、非公有制企业 建工作机构和地方 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 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


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


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 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 委有 关部门、人大和政协 组、 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 组织, 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 外代表人士所在 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 同 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 外干部对分管工作 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 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 委应当把 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 求,建立统一的 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 议和讨论决定 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 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 2015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 政法工作条例


(中共 2019 年 1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 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 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和县级以上地方 委、 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 政法工作是 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 重要方式和途径。


委政法委员会是 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 门,是实现 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 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 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 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 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


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总书记 的核心、全 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 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 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 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同志为核心的 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 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 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 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 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 的绝对领导,把 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 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 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 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 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 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 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 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


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


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事权和由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 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 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 风廉政建设,领导和 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 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章地方 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 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 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 以及上级 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 委应当以贯彻 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


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 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 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 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 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 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 委、纪检监察机关、 委政法委员会对政 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重大决 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 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 委统一领 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 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 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


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 委设置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 中 央审批确定。地方 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由同级 委按照 精神以及上一级 委要 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 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 组织领导和县级 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 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 级 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 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 委政法委员会在 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 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


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重


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 以及上级 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 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 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 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 委决策 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 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 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 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 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 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 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协助 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


设,协助 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 组( 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 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 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 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 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 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 委和上级 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和地方各级 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 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 级 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 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政法单位 组( 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 政法单位 组( 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 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 中 央以及上级 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 事项。


第十五条 政法单位 组( 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


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


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重大决策部署,维护 对政法工 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 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 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 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 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 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 系统 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 组( 委)和 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 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政法单位 组( 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 组( 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 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 组( 委)及其成员 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 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 在 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 负责,受 监督,向 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和县级以 上地方 委、 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按照 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 告制度。


政法单位 组( 委)向同级 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 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 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 应当及时向 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 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 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


应当及时向 报告以下事项:


(一) 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 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 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 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 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 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 , 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组、最高人民检察院 组按照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向 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按照有关规定,向 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政法单位 组( 委)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 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政法委员会研 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


能达成一致,需要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 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政法委员会统 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 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政法单位 组( 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贯彻落实 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 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 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 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 主体责任情况,落实 建工作


责任制、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 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每年应当向同级 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 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 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 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 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 组( 委)、下级 委政法委员会 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委、 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 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 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 以及上级 组织、 委政法 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 委、 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


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 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 以及上级 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 委、 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 委、 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 委)在贯彻执行 以及上级 组织决定、决策部署、 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 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方 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 以及上级 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 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 组( 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 工作。


地方 委成员对 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 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 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 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


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 以及同级地方 委、上级 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 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 委指导、督促有 关政法单位 组( 委)、下级 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 以及上级 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 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政法单位 组( 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 组( 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 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政法单位 组( 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以及上级 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 作落实。


政法单位 组( 委)成员对 组( 委)集体决策应 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 组织反 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 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 内监督体系,实行 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增强监督合力。


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


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 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 方式。


政法单位 组( 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 入 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 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 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 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 委应当加强对 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 委)和下一级 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 是贯彻落实 以及上级 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 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通报;


(二) 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 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 法工作特别是 以及上级 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 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 组( 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 立的 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


制,确保 以及上级 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


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委应当加强对 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和下一级 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 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 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 查和考评考核 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 组( 委)主要负责人 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 组( 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 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 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 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 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 组( 委) 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 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


视情节轻重,由 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


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 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 的,给予 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 组( 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 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 制定军队政法工作 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1 月 13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 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 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 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中共 2019 年 8 月 5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规范 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巩固 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 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 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 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 管机构编制。坚持 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 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总书记 的核心、全 的


核心地位,坚决维护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


集中制,把加强 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 过程,完善保证 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 制度安排,有效实施 方针政策。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 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 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 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 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 和国家机构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 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 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 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 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 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 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 内法规 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 行法定程序。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


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 心、服务大局,保障 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 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 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 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 派机关、群团机关。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 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 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 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在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 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 对 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 统一领导。


(二)研究提出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研究提出 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


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定一级副部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五)统一管理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统一管理一级 政机关,一级各民主 派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厅局级机 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垂直 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派驻地方机 构、我国驻外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审定地方行政编制总额、机构限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置。


(八)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 一管理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 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 和国家机构 编制法规制度。


(十)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 关于机构编制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 委( 组)必须服从 对


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 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 和国家关于机构 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 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 委( 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 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 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 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 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三章动议


第八条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 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 启动。


地方各级 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 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


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 委请示


报告,上级 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 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 提出动议。


各部门 组( 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 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 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 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 委( 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 有 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 理性、可行性。


第四章论证


第十条 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在 集中统一领导下组织论证。


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 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 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 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


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有利于推动各


类组织在 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第十一条 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统筹 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强化 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归口协调职能,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 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 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基本对应。 除有明确规定外,地方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构。地方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 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 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 和国家事业、 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 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 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


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


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 取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 必须报 审议批准。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 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 委审批。需报上一级 委 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 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 中 央统一规定。地方 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 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 后报本级 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 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 委( 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 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 委( 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


一级 委请示报告,上一级 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 委( 组) 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委( 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 内法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委( 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议题进行审议: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 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 内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 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 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 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 逐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


整的实施工作由 统一部署,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


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 委按照 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 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八条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 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 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 委应当向上级 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 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 决定。


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 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 向本级 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 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 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


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 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 编制管理权限,加强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建立部门 间、地区间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 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 委( 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 委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 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 1 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对机构 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 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


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 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政 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 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 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 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 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 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 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 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 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 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


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未经 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 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 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 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 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 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 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中国共产 问责条例》、《中国共产 纪律处分条例》 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


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


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工作,按照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 2019 年 8 月 5 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 农村工作条例


(中共 2019 年 8 月 19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 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提高新时代 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


《中国共产 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总书记 的核心、全 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 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


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 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 工作重中之重,把解决好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 事,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 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走共同 富裕道路。


第四条 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 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 在农村工 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 向前进;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把农民拥护不拥护、 支持不支持作为制定 的农村政策的依据;


(三)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夯实 的农 村政策基石;


(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推进乡 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五)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 话、感 恩、跟 走,把 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 的周围,筑牢 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


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行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六条 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统一制定农村工作大政方针,统一谋划农村发展重大战略,统一部署农村重大 改革。 定期研究农村工作,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 根据形势任务研究部署农村工作,制定出台指导农村工作的 文件。


第七条 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 负责,向 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 调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 重大问题,督促落实 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 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 农村工作合力。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应当定期研究本地


区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 项,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 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九条 市(地、州、盟) 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 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十条 县(市、区、旗) 委处于 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 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 以及上级 委 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 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 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 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 委副书记任组长, 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 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加强各级 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 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 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十三条各级 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 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


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加强 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 线,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深化农业供给侧结 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 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和扩大脱 贫攻坚成果。


第十五条 加强 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村 组织 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 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 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 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六条 加强 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加强农村思想道


德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移风易俗。 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深入开展 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 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加强 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 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 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 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第十八条加强 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 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 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 组织建设成为宣传 的主张、贯彻 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 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农村基层 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乡镇 委和村 组织全面领导乡镇、


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 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


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 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加强村 组织对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健 全村 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 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 委特别是县级 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 建主体责任, 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 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 组织,加强 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 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 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各级 委应当推动全面从严治 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 农村 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 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 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 问题。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各级 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 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


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的行家里手。加强农村工作


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 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把到农 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 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


农村工作干部应当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改进工作作 风,深入基层,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呼声,不断增进与农民群 众的感情,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二十一条各级 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


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 度。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加强农业科技人才 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 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第二十二条 各级 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 派、工商联、无 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 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 委应当注重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


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


性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把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推动“三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第二十四条 各级 委应当注重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 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 务体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 强、总量持续增加。


第二十五条各级 委应当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引领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把农业农村发展转到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上来。


第二十六条 各级 委应当注重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 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推动形成城乡 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科学有序推进乡村 建设发展。


第二十七条各级 委应当注重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发


展的保障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 提高 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六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地方各级 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 组织书记是本地区 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 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 委 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 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 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 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和政府每年向 、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省以下各级 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 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 况。


第三十条实行市县 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贫困县精准脱贫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由上级 委统筹安排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 政领导班


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 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 内法规 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 上级 委应当约谈下级 委,本级 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 门。


第三十二条和地方 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贯彻落实 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职责,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 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 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 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


(中共 2018 年 12 月 22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加强 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中国共产 统一战线 工作条例(试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 内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 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的联合 校,是统 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阵地,是开展 的统一战线工作的 重要部门,是 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基地、理论研究基地、方针政策宣传基地作用,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作出贡献。


第四条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以下工作方针:


(一)坚持 的领导,全面贯彻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 线、基本方略,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政治培训,强化 政治共识,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四)坚持联合办学、开放办学,汇聚优质资源,提高 办学质量;


(五)坚持严以治院、严以治教、严以治学。


第五条社会主义学院基本任务包括:


(一)培训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统一战线其他领域 代表人士,培训统战干部,培养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人才,承 办 委和政府举办的有关专题研讨班;


(二)组织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 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的 研究和宣传,推进理论创新;


(三)组织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 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四)组织开展中华文化的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


(五)开展联谊交友。


第六条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目标是:


(一)确保统一战线各领域代表人士深刻理解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接受中国共产 的领导,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了解和熟悉 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二)确保各级统战干部深刻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熟悉 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掌握统战工作方式方法;继承和发扬统战工作优良传统, 善于广交深交 外朋友。


第七条社会主义学院院训是:爱国、团结、民主、求实。


第二章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八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委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委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主义学院( 学校)


(以下简称社会主义学院)。


第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是统战部管理的 直属事业单位。统战部领导社会主义学院 组,指 导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社会主义学院贯彻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政策,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


(二)加强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三)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 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第十条地方社会主义学院是本级 委直属事业单位, 由本级 委统战部门指导和管理。


地方 委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把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纳入 委整体工作部署和统 一战线工作总体安排;


(二)配备、考核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


(三)制定 外代表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政 策,把教育培训和安排使用结合起来;


(四)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进 行督促检查。


地方 委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指导和管 理,主要包括:


(一)了解检查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和贯彻执行 的理论 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协助 委做好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三)制定和落实 外代表人士及统战干部参加社会主


义学院培训的规划和计划;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帮助改善 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以设立 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


社会主义学院 组由 批准设立。地方社会主 义学院 组由本级 委批准设立, 组书记由本级 委统战 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一般由民主 派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无 派代表人士担任,副院长中应当配备 外人士,根据需要可以设第一副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社会主义学院的 外院长、 外副院长人选,由 委统 战部门与民主 派和无 派人士协商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任免。


第十三条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成立由 委统战部门、各民主 派、工商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无 派代表人士组成 的院务咨询委员会,对办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协商。第十四条上级社会主义学院对下级社会主义学院进行


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学习和贯彻落实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


议;


(三)会同 委统战部门开展办学质量评估;


(四)定期召开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会议和业务会议,研


究交流工作。


第三章班次和学制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班次分为主体班次和委托班次。主体班次为纳入本级 委统一战线教育培训规划的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国情研修班;委托班次为 委和政府以及民主 派、工商联组织、相关单位委托举办的班次。


第十六条社会主义学院举办 外人士进修班。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的 外人士;


(二)各民主 派常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 执委;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 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 外领导 干部;


(四)各民主 派机关中的 外局级干部、省市两 级组织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主义学院


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


(一)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 外人士;


(二)各民主 派省级组织常委、委员,工商联省级组 织常委、执委;


(三)市地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 外领 导干部。


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社会 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进修班学员。


第十七条社会主义学院举办 外人士培训班。


社会主义学院主要培训民主 派及省级组织机 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以 上职称的中青年 外代表人士。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主义学院 主要培训本地区有发展潜力的担任县处级职务或者具有副高 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 外代表人士。


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县(市、区、


旗)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对象。


第十八条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基层宗教界人士培训班。


第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面向民主 派代表人士、


无 派代表人士、 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人士、 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代 表人士,举办专题研讨班。


社会主义学院根据统战部安排举办专题研讨 班,主要培训各民主 派、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 派 代表人士,以及担任省部级领导职务的 外干部。


第二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面向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和归国留学人员,举办国情研修班。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统战干部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社会主义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社会主义学院师资培训班。


第二十三条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新时代统一战线形势任务发展需要,开设新的班次。


第二十四条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类班次的学制。


第四章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


作,其他各项工作应当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


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等。


第二十七条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优化以政治共识教育为核心、 以文化认同教育为基础、以能力素质培养为重点的教学布局。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培训需求调研,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制定分类教学大纲,开发体现统一战线理论 与实践发展新成果的课程和教材。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教学方式方法研究,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 方法,积极开展实践教学和网络培训。


第三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充分利用 委统战部门、统一战线各领域以及社会资源开展教学。


第三十一条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教学评估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学科建设,打造统一战线、多 合作、中华文化等特色学科。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依法申请取得相关


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具 备条件的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可以与国内有关高校联合开展 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五章科研工作


第三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发挥科研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 深化对统一战线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推进理论创新, 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 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实事 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科研管理,建立科研课题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同相关部门、各民主 派和工商联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外学术机构的合作。


第三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可以建立统一战线智库,开展统一战线重大理论和 实践问题研究。


第三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办好学报等理论刊物,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最新成果、 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文化,展示


交流理论研究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能够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图书馆(室),建设具有统一战线特色的文献资料信息 中心。


第六章中华文化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四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和地方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以加挂中华文化学院和地方中华文化学院牌子,开展 以爱国主义为宗旨,以中华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研究和 对外交流活动。


第四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面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开展国情教育和中华文化研修,增强港澳同胞的国家意 识和爱国精神,争取台湾民心认同,促进海外侨心凝聚;面 向民族、宗教界等人士开展中华文化教育培训,进行文化引 领,以文化认同增进国家认同、民族认同。


第四十二条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深入研究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深刻阐释中华文化的独特创 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为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凝聚 力、影响力、创造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支持。第四十三条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打造海内外学术交流平


台,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


音,阐释好中国特色,展示好中国形象,助推中华文化的国 际传播,在凝聚全人类共同价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 挥应有作用。


第七章学员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学员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学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各班次应当设班主任,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各班次应当成立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开展学员调研工作,了解学员思想动态,开展政策宣传,征求意见建议,做好联谊 交友。


第四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与本级 委统战部门、学员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学员学习情况,共 同做好学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章机关 建工作和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机关 的组织,在上级 组织和学院 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 的理论 和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基层 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 员 先锋模范作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 成。


社会主义学院机关 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纪律 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专职教师队伍,选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 外代表人士等担任兼职教师。


社会主义学院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三分 之一。


第五十二条社会主义学院教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热爱社会主义 学院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 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扎实,熟练掌握 的统一战 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能够胜任社会主义学院 教学科研工作;


(三)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五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要求,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 的行政、后勤管理队伍。


第五十四条 各级社会主义学院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 工资等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按照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五十五条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考试录


(聘)用、学习进修、实践锻炼、职级晋升、绩效评估、考 核评价等制度。


第九章办学保障


第五十六条 各级 委和政府应当重视本地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保证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将学院所需经费列 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和后勤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智慧校园建设,建


立统一战线网络教育培训平台,提高办学信息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 与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合办的社会主义学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保证人员和经费,确保社会主义 学院职能发挥。


第十章执行与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 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主义学院、学员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级 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 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纪依法 给予 纪政务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由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 2018 年 12 月 22 日起施行。2003


年 11 月 27 日统战部印发的《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节选)


(中共、军委 2010 年 8 月 9 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 缔造和领导,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 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 ,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 巩


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


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人


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 的基 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 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 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把科 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着眼全面履 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 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 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发扬 听 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加快中国特色 军事变革,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 部战争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为建设一支强 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 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 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 委员会 和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 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 素,是实现 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使命的根本保 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 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 终成为 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 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


第八条 中国共产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简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委员 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 连的单位设立支部。 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 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 长分工负责制,是 领导军队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 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 的地方委员会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 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 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和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者上级 的地方委员会领导。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设立政治委员,营


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政治干部的设立,由军委或者军委授权的单位决定; 预备役部队师、旅、团和其他相当等级单位同时设立第一政治委员,第一政治委员由同级或者上级 的地方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其中与预备役部队师、旅、团相当等级单位的第一政治委员,可以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 组成员兼任。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旅以上部队设立政治部,团设立政治处;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政治机关的设 立,由军委或者军委授权的单位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 关,负责管理军队中 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 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 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官兵、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


时俱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


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持把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建设和任务中去,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完善政策和法规制度结合起来、把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 增强政治工作的科学性。坚持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改进和创新政治工作,增强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章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使命和政治工作的基 本任务确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围绕强化 官兵精神支柱,培育“忠诚于 ,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 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进行 的


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优良传


统教育和 史、军史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 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军队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 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行法制、纪律、形势政策 教育。


(二) 组织建设。坚持 要管 、从严治 的方针, 以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 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 的 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 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发挥 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 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共产 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设学习型 组织,组织 员干部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努力掌握 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做好 员的发 展、教育和管理工作,严格 的生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 制,以保障 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为基 础,按照规定实行 务公开,推进 内民主建设,维护 的 集中统一。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 的干部路线,全面落实干 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 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 部选拔和任用机制,调整配备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 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培养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建立和


完善干部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干部的经常性教育、


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 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青团的 的 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 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 鼓励和支持青年官兵学习成才、全面发展。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展政治民主、 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实现和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维护 的章程和其他 内法规,检查监督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加强 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巡视工作。检查监督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的情况。检查部队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中的问题,受理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 进行 性 风 纪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七)政法工作。贯彻执行 领导政法工作的各项制度, 建立健全政法工作领导体系、政策和法规制度,组织协调保卫、军事审判、军事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统筹抓好预防犯


罪、隐蔽斗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法律战和法律监督等工


作,发挥政法工作在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中的重要作用。


(八)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 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工作,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心战、策反、窃密等破坏活动。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所工作。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创建活动。


(九)军事审判、军事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为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战工作。


(十)军事宣传工作。宣传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 策,宣传中共、军委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建设的 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宣传部队全面建设的经验成果。坚持 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 出版工作的管理。开展舆论战工作。开展军事对外宣传,提 升军队软实力。


(十一)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和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 队学习现代军事科技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鼓励和支持官兵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发展远程教育和继


续教育,提高官兵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建设学习


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 的人才。


(十二)文化体育工作。建设先进军营文化。建设服务 部队的文化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化体育事业。改善文化装 备、器材和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十三)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协同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十四)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联络友军工作。开展对台有关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民族分裂势力情况。 开展心理战工作。


(十五)军人褒奖、福利和抚恤优待。建立健全军人褒 奖、福利政策和法规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扬奖 励。督促检查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制定和完善抚恤优待政策和法规制度,对烈士、因公牺 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对军人及其 家属实施优待。


(十六)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思想问题,及时


进行教育,发挥部队、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


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注重人文关怀,搞好心理服 务工作。


(十七)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贯彻军事训练的方针、 原则,保证军事训练的正确方向。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 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做好使命课题训练、联合 训练、战略战役首长机关训练、基础训练中的政治工作。进 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引导官兵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 从严训练,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 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开展舆 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究演 练,制定和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八)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适应应对多种安全威胁、 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进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我军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作用。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研究、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战备执勤中的政治工作。


(十九)战时政治工作。加强 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 保证中共、军委的战略意图和作战方针以及上级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建立健全参战部队 、团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 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


解敌军工作,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时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伤员、留守人员和参战官兵亲属的工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二十)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坚持 管武装的 原则,加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 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执勤以及处置 突发事件行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 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预备役部队军官、专职人民武装干 部队伍建设。


(二十一)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以及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中开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 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咨询。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 2019 年 3 月 3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 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 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 要管 、全面从严治 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 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等 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 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 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 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 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 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 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


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 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


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


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 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 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 员领导干部,参照本 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 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 政领导职务, 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 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六条 委( 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 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 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


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 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 权威和集 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 保持高度 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 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 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 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 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 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 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 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 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 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 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 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 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 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 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 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 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 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 的领导职


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 章程》等规定的 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 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 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 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 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 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 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 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 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 政领导干部可以从 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 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


地方 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 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 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 委( 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委( 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 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 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 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 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 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 委( 组) 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


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 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 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 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 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


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


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 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 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 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 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 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 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 委 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 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 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 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 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 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 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 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 导成员;


(六)下一级 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 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 主 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 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 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 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 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


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 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 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 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 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 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 委( 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 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 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 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 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 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 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 委组织 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 委常委 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 委组织部门沟通 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 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 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委( 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 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 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


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


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 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 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 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 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 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 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 重大决策部署,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 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 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 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 应当把履行 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


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精神,反对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 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 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 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 委( 组) 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 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 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 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 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 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


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


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 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 委( 组) 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 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 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 委( 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 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 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 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 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 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 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 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 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 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 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 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 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 委( 组)必须就考 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 委( 组)书 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 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 组织和纪检监察 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 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


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


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 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 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委( 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 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 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 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 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 委( 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


员的意见。


非中共 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 委统战部门和民主 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 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 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 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委( 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 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 委( 组)管理的,本级 委( 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


(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 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委


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 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 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 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 委( 组)对廉洁自律情况


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


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 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 龄、学历、 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 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 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委( 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 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 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委( 组)主 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 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 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委( 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 经 委( 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委( 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委( 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 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 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 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 委( 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 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 委( 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 委( 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 委( 组)会议纪要、 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


(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 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 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 委( 组)讨论决定后、 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 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 用期为一年:


(一) 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 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 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 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 由 委( 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 委( 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


计算:


(一)由 委( 组)决定任职的,自 委( 组)决 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 的代表大会、 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 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 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 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 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 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 组织或者 人大常委会 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 员介绍 委推 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 组织、人大常委会 组和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 员,应当认真贯彻 委 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 委名义向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说明推荐理由。


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 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 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 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 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


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 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 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 和无 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 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 见, 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 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 委可以 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 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 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 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 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 检察院、 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 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 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 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 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 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 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 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 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 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 委( 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


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 委( 组) 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 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 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 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 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 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委( 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


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 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 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 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 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 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 纪政务处分的,按照 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 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政领导干


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


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


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


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 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 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 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 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 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 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 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 年龄、工龄、 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 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 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 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 委( 组)主要领导成员和 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 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


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 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 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 委( 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 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委( 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 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 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委( 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 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 内监督、社 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 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 委( 组)及


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


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 政领导干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 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3 月 3 日起施行。2014


年 1 月 14 日中共印发的《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中共 2015 年 10 月 14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 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 业和 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 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 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 的 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 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 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 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


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 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 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紧紧围绕 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 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 性 规 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 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 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 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 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


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 引导干部在


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 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 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 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 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 领导下, 由组织部主管,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 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


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 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 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


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地方各级 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


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 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 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 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


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 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 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 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 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 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


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 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 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 的基本理论和 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 政领导干部应当每 5 年参加 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 3 个月或者 550 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 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 1 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


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 12 天或者 90 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 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 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 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 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 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 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 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 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 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 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


和能力。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 的路线 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 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 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本领。


对 员干部,必须加强 性教育,重点开展 章、 的宗旨、 规 纪、 的优良传统、 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 引导 员干部增强 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 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 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 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 内法规教育,开展 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 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 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


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 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 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 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 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 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五章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 委( 组) 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 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 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 委( 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 1 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


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


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 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 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 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 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 系。充分发挥 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 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 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


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 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 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 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 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 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 学条件。


各级 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办好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干


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 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 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部到没 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和推动教育培训机 构积极参与、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能进能 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 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


第七章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九条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


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四十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 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 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 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 传播违反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决定的错误观 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 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职 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1 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 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 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 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 政领导班子 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 校、行政学院、干部 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第四十四条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


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 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 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 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 品课程。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 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 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利用相结合,做到与时俱进、科学规划、编审分开、讲求实效。


第四十九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 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有关地 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 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用有关部门


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并可以选用国内外


优秀出版物。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 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 延伸倾斜。


第八章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 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 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 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 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 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


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 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


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 2 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 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 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 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 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


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 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 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施行。2006


年 1 月 21 日中共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 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共 2019 年 5 月 6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 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 员队伍建设质量, 保持 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和有关 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员教育管理是 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组织应当加强 员教育管理,引导 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 性,提高素质, 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 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 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不断增强 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


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 员队伍。


第四条 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 要管 、全面从严治 ,将严的要求落实 到 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员领导干部带头接 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 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 性教育和政 治理论教育,引导 员遵守 章 规 纪,不忘初心、牢记 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 员教育管理质 量和实效,保证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决策部署 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 员主体 地位,充分发挥 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 员作用。


第二章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把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


全 作为 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 员充分认识 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 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 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


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 员教育教材 体系。


教育引导 员把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 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 委( 组)理论学习 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 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 制,推动 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 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 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 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 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 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 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 员学习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 主义基本原理和 的基本知识,引导 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 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 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 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 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 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强化 章 规 纪教育,引导 员牢记入 誓词,坚持合格 员标准,自觉遵守 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 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 引导 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 的宗旨教育,引导 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 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 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 员学习 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 记 的奋斗历程,弘扬 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


共产 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 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 的路线方针政策,解 读世情国情 情,回应 员关注的问题,引导 员正确认识 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 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 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 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 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 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员应当按期参加 员大会、 小 组会和上 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 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支部应当每月开展 1 次主题 日,贴近 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 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 开展志愿服务等。


员应当按期交纳 费。 组织应当做好 费收缴、使 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 员大会、 支部委员会


会议或者 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 员。 支部召开 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 员互评、民主测评的 程序,组织 员进行评议。 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 员大会 根据评议情况和 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 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 组织应当注重分析 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 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 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 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 委或者基层 委每年应当组织 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 校(行政学校)、基层 校等进 行。根据事业发展和 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中心工作和 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 员每 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学时。


第二十一条 组织应当按照 部署要求,组织 员认真参加 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 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 深入学习 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 委、行业系统 组织可以根据 员思想状况和 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组织应当充分发挥 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 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 设立 员示范岗、 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


引导 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


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 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 员参与志愿服务。 员应当积极参加 组 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 员。


针对老 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 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 的组织生活,发 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 失能的 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组 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籍和 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 支部 员大会通过、基层 委审批接收的预备 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 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 员,出国学习研究超 过 5 年仍未返回的 员,一般予以停止 籍。停止 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 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 组织失去联系 6 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 员,予以停止 籍。停止 籍的决定由


所在 支部或者上级 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 籍 2


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 予以除名。


对停止 籍的 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 复 籍。对劝其退 、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 除名、退 除名、开除 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 籍,符合条件的可以 重新入 。


第二十五条 员组织关系是指 员对 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 员都必须编入 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 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 组织的 员,一 般编入其所在单位 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 建立 组织的 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 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 组织。


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 工作、生活 6 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 员权限的基层 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 员组织关系。 组织接收 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 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 员,原所在 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 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 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人事档案的 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 员权限的基层 委建立 员档案,由所在 委或者县


级以上 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 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 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 员遵守 章 规 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 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 员义务、联系服务 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 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 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 员不按照规定参加 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 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 组织主动保持联 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 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 的, 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 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 员义务,不符合 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 且决心改正的 员, 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 正时间不超过 1 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 员应当采取帮


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 员条 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 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 其退 ,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 ,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 的, 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 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 劝其退 ,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 ,劝而不 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 的组织生活, 或者不交纳 费,或者不做 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 予以除名。


对违犯 纪的 员,按照《中国共产 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给予 纪处分。


第七章流动 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基层 组织应当加强流动 员管理,对外


出 6 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 员,应当保持


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 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 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 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 员 组织。


流入地 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 员日常管理。按照组 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 员 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 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 员开放。流动 员可以在流入地 组织或者流动 员 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 员,流出地和流入地 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 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 员保持联系。乡镇 委应当掌握流动 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 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 员集中返乡等时机, 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 富带富能力的流动 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 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 员,引导其向居住地 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 组织的活动,接受 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 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 员 组织,理顺流动人才 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 人才 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 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


毕业生流动 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员组织关系保 留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 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 位 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 1 次。出国


(境)学习研究 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 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 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 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 员信息库, 加强全国 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 员干部现代远程教 育和 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 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 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 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 造 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 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 员信息管理、 组织活动指导管理、 流动 员管理服务、发展 员管理和 费管理等业务应用, 为 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 内事务和


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 员队伍状况和 员教育管理工 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 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 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 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组织应当教育引导 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 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 的纪律规 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 领导下,由组织部牵头,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宣传部、 校(国家行政学 院)、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 组、国务院国资委 委等参加,建立全国 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 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 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应当 建立 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 员教育管理工 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组织部主要负责 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


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 员教育管


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 员纪律作风教育,指 导开展 员监督,查处 员违犯 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 犯罪行为。


宣传部主要负责 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 指导协调编写 员教育教材,组织 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 员领导干部培训,


指导地方 校(行政学院)将 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 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和国家机关各级 组织做好 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 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 员教育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 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 员教育管理工作。地方各级 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 委宣传部、


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 委等,分 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 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 委和部门单位 组( 委) 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 中 央关于 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 究 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 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 出工作措施。


基层 委履行抓 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


级 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 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 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 支部做好 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支部按照 章和 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小组应当落实 支部关于 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 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 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 员 和 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 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 委从优秀 校教师、基层 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 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 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 校(行政学校)和基层 校建设。县级 校


(行政学校)应当将 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 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 群服务中心、 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 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 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 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 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 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


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


构等基层 组织开展 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 制。各级 委留存的 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 员、支持基层 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贫困地区 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 委各 组应当加强对 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 委每年把 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 为向上级 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 建工作述职 评议考核中,对 组织负责人抓 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 评价。上级 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 检查下级 组织 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 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 2013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 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 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 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 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 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 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 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 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 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 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 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 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 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 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 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 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 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 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 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


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 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 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十二条 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 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 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 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 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 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 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


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


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 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 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 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 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 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 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 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 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


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


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 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 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 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 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 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 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 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 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 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 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 和指导。


第二十条 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 范围。


第二十一条 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 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 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 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


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


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 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 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 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 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 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 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 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 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 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


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


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 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 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 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 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 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


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 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 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 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 执行严禁 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 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 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 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 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


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


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 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 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 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 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 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 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 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 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 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 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 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


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


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 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 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 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 和城市规划要求。 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 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


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


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 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 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 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 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 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 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 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


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


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 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 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 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 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 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 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 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


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 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 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 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 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 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 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 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 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 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


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


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 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 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 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 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 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 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 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 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 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 当每年向本级 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


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 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年终 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 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 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加强对有关 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 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 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 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 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


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 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 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 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 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 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 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 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 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


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 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 方式加强对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 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 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 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 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 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 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 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 纪律处分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 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


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 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和政府, 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 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 年 5 月25 日发布的《中共、国务院关于 政机关厉行节约制


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 政机


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 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 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中共 2019 年 10 月 25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 对 校(行政学院)事业的领导,提高新时代 校(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 章程》等 内法规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行政学院)是 领导的培养 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 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 的各级领导干部的 主渠道,是 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 和国家的哲 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


第三条 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 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 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


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校(行政学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 校姓 ,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 校(行 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 的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 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 积极探索和遵循 校( 行政学院)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 提高教学、科研、咨询和管理水平;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 清朗之风。


第五条 校(行政学院)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各级 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 次人才、基层干部、 员,开展 校(行政学院)系统师资 培训;


(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承办 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 委和政府


决策咨询服务;


(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国家 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


(六)开展同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七)参与 委关于 校(行政学院)工作政策以及干 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


(八)完成 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校(行政学院)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是:


(一)坚持对 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 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 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 为公、执政为民的 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 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 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 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校(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 校(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校(行 政学院)、市(地、州、盟)委 校(行政学院)、县(市、 区、旗)委 校(行政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委、各师


(市) 委设立 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乡镇(街道)


(工)委,可以设立 校。


第八条各级 委是办 校(行政学院)、管 校(行政学院)、建 校(行政学院)的主体, 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委应当加强对 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


(一)把 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 委整体工作部署, 每年专题研究 校(行政学院)工作;


(二)制定 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 校(行政学院)培 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培 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管理的重要参考;


(三)选优配强 校(行政学院)领导班子,把优秀干


部充实到班子中来;


(四)建立健全 政领导干部到 校(行政学院)讲课、 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 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 20%;


(五)加强 校(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 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支持 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服务创新;


(六)定期召开 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交流经验, 部署工作;


(七)将 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 委 的建设工作 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 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


第九条 校(行政学院)实行校(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院)委会〕领导体制。校(院)委会全面领导校(院) 工作,委员由同级 委(政府)任命。校(院)委会工作由校长


(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 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一般由同级 委书记、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部长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 长(副院长)按照同级 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 级 委成员提名人选。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副院长) 一般从教学科研队伍中选拔产生。


第十一条 上级 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下级 校


(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


(一)市(地)级以上 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


政区域内 校(行政学院)系统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对下级 校(行政学院)贯彻执行 关于 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提 出指导性意见;


(三)对下级 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智库建设、师资培训、服务保障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会同 有关部门对下级 校(行政学院)工作进行评估;


(五) 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委 校(行政学院)对下级 校(行政学院)的教材编 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二条加强县级 校(行政学校)和基层 校建设。县级 校(行政学校)应当将 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深化县级 校(行政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县级 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计划。对办学困难的县级 校(行政学校)和基层 校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班次和学制


第十三条 校(行政学院)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理论研修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


第十四条 各级 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


办进修班,完成 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任务。进修班学制 一般不少于 1 个月。


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省部级领导干部、 厅局级领导干部、中管企业负责人、 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 央管理的高校负责人和县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 局级领导干部、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 镇(街道) (工)委书记。


市(地、州、盟)委 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 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科级领导干部。


县(市、区、旗)委 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乡科级 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村(社区) 组织书记和 基层 员。


第十五条各级 校(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各级 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开设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和部分县处 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 4 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


处级和部分乡科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 3 个月。


市(地、州、盟)委 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乡科级 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 2 个月。


县(市、区、旗)委 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基层中 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 1 个月。


第十七条 根据 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 校(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学制一般不少于 5 天。


第十八条 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九条 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校(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主要以从事理论工作 的厅局级、县处级干部为对象的理论研修班和以 校(行政 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二十条 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委 校(行政学院),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招收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管理。


第四章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学是 校(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教


学布局应当坚持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着眼于提高 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和执政本领,以掌握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 性修养,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全局观念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 校(行政学院) 教学布局,地方 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体现地方特色的教学课程。


第二十二条 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突出 的理论教育和 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市(地)级以上 校(行 政学院)教学安排中, 的理论教育和 性教育课程的比重 不低于总课时的 70%。各级 校(行政学院)的主体班次都应当设置 性教育课程, 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 的 20%,强化 章 规 纪教育,1 个月以上的班次应当安排学员进行 性分析。


第二十三条 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水平,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进修班的教学以引导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 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培训班的教学系统安排理论教育、 性教育、能力培养


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理论研修班的教学以引导学员系统学习研究 的基本理 论、提高理论素养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 的重大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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